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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權的人英文解釋翻譯、放棄繼承權的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nouncer

分詞翻譯:

放棄繼承權的英語翻譯:

【法】 relinquishment; renouncement of a succession
renunciation of succession

人的英語翻譯: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放棄繼承權的人"可譯為"heir who renounces inheritance rights" 或"disclaimer of inheritance"。該術語指在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中,通過正式聲明自願放棄遺産分配資格的繼承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2021年施行),其核心法律要件包含三點:

  1. 主動明示原則

    放棄行為需以書面形式向遺産執行人或法院作出明确意思表示(第1124條),沉默或消極不作為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放棄。中國司法部發布的《繼承權放棄聲明書範本》進一步要求籤字公證,以防止意思表示瑕疵。

  2. 不可逆法律後果

    完成放棄程式後,當事人将永久喪失對應遺産份額的請求權,且不得主張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民終字第45號判例中明确:放棄繼承權不溯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義務,但已放棄者無需以個人財産清償超額債務。

  3. 適用範圍限定

    放棄對象僅針對特定遺産的整體權益,不包括單項財物選擇性放棄。如北京公證協會《繼承公證操作指引》指出,放棄部分遺産的行為可能因違反公序良俗被認定為無效。跨國繼承案件中,放棄行為需同時符合遺産所在地法及繼承人國籍法雙重效力标準(參見海牙國際私法會議《遺産繼承法律適用公約》第5條)。

網絡擴展解釋

放棄繼承權的人,是指依照法定程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繼承人。以下從法律定義、要件、效力和限制等方面進行詳細說明:

一、法律定義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以書面形式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單方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繼承人主動放棄本應享有的繼承權,且該行為不可附加條件或保留要求。

二、成立要件

  1. 時間限制
    必須在繼承開始後(被繼承人死亡)至遺産分割前作出。若未在此期限内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2. 形式要求
    需以書面形式明确表達,口頭聲明需經其他繼承人認可。

  3. 主體資格
    放棄人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無權代為放棄。

  4. 意思真實
    放棄行為須自願,不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

三、法律效力

  1. 溯及繼承開始
    放棄後,視為自繼承開始即不享有繼承權,且不承擔被繼承人生前債務。

  2. 不可撤銷性
    放棄聲明一旦生效,原則上不得反悔。法院僅在遺産處理前且存在合理理由時,可能承認撤回。

  3. 代位繼承失效
    若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其子女喪失代位繼承資格。

四、例外限制

五、典型場景

例如,甲父去世後,其子乙在遺産分割前書面聲明放棄繼承,則乙不再參與遺産分配,且其子女無權代位繼承甲父的遺産。若乙放棄繼承後無力支付子女撫養費,法院可認定其放棄行為無效。

以上内容綜合自《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個案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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