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og on equity of redemption
在英美衡平法體系中,"妨礙衡平法上的贖回權"(Clog on the Equity of Redemption)指抵押權人在抵押協議中設置的不合理限制條款,這些條款實質上剝奪了抵押人依據衡平法享有的贖回抵押財産的基本權利。該原則起源于17世紀英國衡平法院的判例,旨在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侵害債務人的正當權益。
根據英國最高法院在Samuel v. Jarrah Timber and Wood Paving Corporation (1904) 中的經典判決,任何在設立抵押時即永久性限制贖回權的條款都将被認定為無效。構成"妨礙"的核心要件包括:
現代司法實踐中,該原則在《2002年土地登記法》第26條得到延伸適用,明确規定抵押權人不得通過合同約定排除法律賦予抵押人的贖回權。但存在兩項例外情形:
英國法律委員會在《2016年擔保改革報告》強調,判斷是否構成"妨礙"需綜合考量交易背景、當事人關系及市場慣例等要素。此原則通過Varley v. Coppard (1872) 案确立的"實質公平測試"至今仍是英美法域的通用标準。
“妨礙衡平法上的贖回權”是英美法系中的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涉及抵押貸款關系中雙方的權利平衡問題。以下從定義、法律背景及表現形式三個方面進行解釋:
衡平法上的贖回權(Equity of Redemption)指抵押人在償還債務本息及相關費用後,有權從抵押權人處取回抵押財産的權利。這一權利源于英國衡平法對普通法嚴格規則的修正,旨在保護抵押人免受不公平條款的壓迫。
妨礙則指通過合同條款或行為限制、剝奪抵押人行使這一權利,例如設定不合理的贖回期限或附加額外條件。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沖突
普通法下,若抵押人未在約定日期還款,抵押權人可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衡平法介入後,允許抵押人在合理期限内通過償還債務贖回財産,即使超過合同原定期限。
禁止妨礙原則
衡平法認為,贖回權是抵押人的固有權利,任何試圖通過協議永久限制該權利的行為均無效。例如,若抵押合同規定“抵押人隻能在特定日期贖回,逾期永久喪失權利”,此類條款可能被認定為“妨礙”。
若法院認定存在妨礙行為,相關條款将被宣告無效,抵押人仍可行使贖回權。這一原則體現了衡平法“注重實質公平”的核心精神,防止債權人利用優勢地位損害債務人權益。
補充說明:該概念在中文語境中對應的英文表述為“clog on equity of redemption”,常見于涉及跨境金融協議或英美法系國家法律文件的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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