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log on equity of redemption
在英美衡平法体系中,"妨碍衡平法上的赎回权"(Clog on the Equity of Redemption)指抵押权人在抵押协议中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条款,这些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抵押人依据衡平法享有的赎回抵押财产的基本权利。该原则起源于17世纪英国衡平法院的判例,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债务人的正当权益。
根据英国最高法院在Samuel v. Jarrah Timber and Wood Paving Corporation (1904) 中的经典判决,任何在设立抵押时即永久性限制赎回权的条款都将被认定为无效。构成"妨碍"的核心要件包括:
现代司法实践中,该原则在《2002年土地登记法》第26条得到延伸适用,明确规定抵押权人不得通过合同约定排除法律赋予抵押人的赎回权。但存在两项例外情形:
英国法律委员会在《2016年担保改革报告》强调,判断是否构成"妨碍"需综合考量交易背景、当事人关系及市场惯例等要素。此原则通过Varley v. Coppard (1872) 案确立的"实质公平测试"至今仍是英美法域的通用标准。
“妨碍衡平法上的赎回权”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涉及抵押贷款关系中双方的权利平衡问题。以下从定义、法律背景及表现形式三个方面进行解释:
衡平法上的赎回权(Equity of Redemption)指抵押人在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后,有权从抵押权人处取回抵押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源于英国衡平法对普通法严格规则的修正,旨在保护抵押人免受不公平条款的压迫。
妨碍则指通过合同条款或行为限制、剥夺抵押人行使这一权利,例如设定不合理的赎回期限或附加额外条件。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冲突
普通法下,若抵押人未在约定日期还款,抵押权人可直接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衡平法介入后,允许抵押人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偿还债务赎回财产,即使超过合同原定期限。
禁止妨碍原则
衡平法认为,赎回权是抵押人的固有权利,任何试图通过协议永久限制该权利的行为均无效。例如,若抵押合同规定“抵押人只能在特定日期赎回,逾期永久丧失权利”,此类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妨碍”。
若法院认定存在妨碍行为,相关条款将被宣告无效,抵押人仍可行使赎回权。这一原则体现了衡平法“注重实质公平”的核心精神,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权益。
补充说明:该概念在中文语境中对应的英文表述为“clog on equity of redemption”,常见于涉及跨境金融协议或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文件的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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