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pacity as a subject of law
法律主體資格(Legal Personality)是指法律認可的實體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法定能力。這一概念構成現代法律體系的基礎框架,具有以下核心内涵:
權利義務承載能力 法律主體資格體現為實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獨立地位,包括籤訂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3條)、財産所有權(《民法典》第240條)和訴訟主體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8條)等基本權能。該原則在英美法系中同樣適用,如《美國标準公司法》§2.01明确承認公司作為獨立法律實體存在。
主體類型劃分
資格取得要件 大陸法系國家通常要求實體滿足名稱、組織機構、財産和管理能力等要素(《民法典》第58條),而普通法系通過判例确立"separate legal entity"原則(Salomon v A Salomon & Co LtdAC 22)。
域外效力延伸 國際私法領域遵循"lex societatis"原則,承認外國法人的主體資格(《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4條),該規則在《海牙承認外國公司公約》中得到體系化呈現。
資格消滅機制 包括自然人死亡宣告(《民法典》第46條)、法人解散清算(《公司法》第183條)等法定程式,體現法律主體資格的創設與終止均需符合形式要件要求。
法律主體資格是指法律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法律關系,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具體解釋如下:
法律主體資格包含兩個核心要素:
主體類型 | 權利能力起止時間 | 行為能力要求 | 特殊情形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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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出生至死亡(一律平等) | 需達到法定年齡/精神狀态 | 胎兒在遺産繼承中可享權利 |
法人 | 依法成立至終止 | 需依法登記取得資質 | 公司需營業執照方可籤訂合同 |
如需進一步了解不同類型主體的具體資格條件,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專業法律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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