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法律"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範總和"。其英文對應詞為"law"或"statute",特指成文法規。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立法主體(legislative authority)、規範效力(binding force)和強制保障(enforcement mechanism)。
從法律體系構成來看,中國法律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四個層級(《中國法律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其中基本法律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立法法》第7條)。
法律效力具有時空限定性,依據《法學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的學理界定,其空間效力涵蓋主權管轄範圍,時間效力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但特别規定除外。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case law)與制定法(statute law)共同構成法律淵源,這與大陸法系的法典化特征形成對比。
法律制定程式包含提案、審議、表決、公布四個法定階段(《立法法》第三章)。比較法視角下,德國《基本法》第80條對授權立法(delegated legislation)的規定,與中國《立法法》第9條的授權立法機制存在程式性差異。
與道德規範的本質區别在于:法律依賴國家強制力實施,而道德依靠社會輿論維系(《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這種區分在哈特(H.L.A. Hart)的《法律的概念》中被闡釋為"初級規則"與"次級規則"的複合體系。
“法律上”這一表述在法律語境中具有特定含義和嚴謹性要求,主要涉及法律規範、術語解釋及適用規則。以下從不同維度進行解釋:
“法律上”指依據法律規範或法律體系所确立的範疇,強調從法律角度對行為、關系或事實的界定。例如,提到“自然人”在法律上的定義需嚴格遵循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劃分标準。
法律上的表述常與日常語言存在差異。例如“法律”本身在中被定義為“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而日常語境中可能泛指所有規範性文件。
“法律上”強調以法律規範為基準的權威性、嚴謹性表述,需結合具體條文、解釋方法和司法實踐綜合理解。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術語,可參考《立法技術規範》等文件或權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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