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lien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經】 lien; right of lien
留置權(Liens)的法律釋義(漢英詞典角度)
一、中文法律定義
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法事由占有債務人的動産,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動産,并就該動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其核心特征為:
二、英文對應術語與釋義
英文術語:Lien
定義:A legal right or interest that a creditor has in another's property, lasting until a debt or duty is satisfied. Key classifications include:
三、中英概念對比與關鍵差異
維度 | 中國留置權 | 英美法系Lien |
---|---|---|
法律基礎 | 嚴格法定(《民法典》第447-457條) | 含法定、約定及衡平法類型 |
客體範圍 | 以動産為主,例外包括不動産(如建設工程) | 覆蓋動産、不動産、無形財産權等 |
實現方式 | 需經過催告期後方可處置財産 | 部分類型可無需司法程式直接拍賣(如某些州法) |
四、權威參考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留置權定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擔保制度的解釋》第55條(留置權適用範圍)
《元照英美法詞典》(Lien詞條)
《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12th ed. "Lien")
《美國統一商法典》(UCC)第9章:擔保交易(Secured Transactions)
五、實務應用提示
在跨境合同中需注意:
(注:因未檢索到可驗證的實時網頁鍊接,此處援引成文法條及權威工具書名稱作為參考依據。實際應用中建議查閱官方法律數據庫或正版文獻。)
留置權是法律中一項重要的擔保物權,其核心在于債權人通過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産來保障債權實現。以下從定義、構成要件、法律特征等方面綜合解釋:
留置權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債務人動産,并就該動産優先受償的權利()。《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明确規定了這一權利,強調留置權的法定性和優先受償效力。
留置權起源于羅馬法的“惡意抗辯權”,後發展為同時履行抗辯權與留置權()。在擔保物權中,留置權通常享有最優先受償順位,優于抵押權和質權()。
提示:具體行使時需注意《民法典》對留置財産範圍、實現程式(如催告期限)及消滅情形的規定,避免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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