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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位英文解釋翻譯、法官職位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ermine

分詞翻譯: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官職的英語翻譯:

official position

位的英語翻譯:

digit; location; place; potential; throne
【計】 D
【化】 bit
【醫】 P; position
【經】 bit

專業解析

法官職位的定義與性質

法官職位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業人員所擔任的法定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條,法官是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其核心職責是通過獨立審判案件,維護法律尊嚴與社會公平正義。

核心職責與工作内容

  1. 審判案件:依法審理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查明事實并適用法律作出裁判(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範》)。
  2. 法律解釋與適用:在裁判文書中闡明法律依據,确保判決符合立法精神和法律原則。
  3. 司法調解與執行:主持調解、執行生效裁判,并監督司法程式合法性(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任職資格與專業要求

法官需具備以下法定條件:

權力特征與職業約束

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幹涉(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同時需遵守職業倫理,包括回避利益沖突、保守審判秘密、禁止不當社交等(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4.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行為規範》
  5.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司法實踐,法官職位的核心含義和職責可綜合解釋如下:

一、法官的定義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專職司法人員,屬于司法權的執行者。根據《法官法》,其範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等審判人員。該稱謂在中國經曆了從先秦"主法之吏"到現代專職司法人員的語義演變。

二、人員組成體系

  1. 領導層級: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2. 審判層級:各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
  3. 基礎層級: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注:2021年修訂後的《法官法》已取消助理審判員設置)

三、核心職責

  1. 審判職能:依法獨任或合議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2. 司法審查:裁定減刑假釋、訴前保全等強制措施
  3. 程式保障:維護訴訟參與人權利,确保庭審秩序
  4. 國際司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涉外案件

四、等級制度

實行十二級單獨職務序列:

首席大法官 → 一級大法官 → 二級大法官 → 一至四級高級法官 → 一至五級法官

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鈎,實行專業化管理。

五、義務與權利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審理流程或法官任免程式,可查看等原始法律條文。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官法》相關規定及司法實踐中的職能定位。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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