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limitation; statutory majority
法定時效(Statutory Limitation)是法律體系中一項重要制度,指法律規定的權利主張或司法追訴的有效期限。該概念在漢英法律語境中的核心含義及要點如下:
法定時效指權利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權利,逾期則喪失勝訴權或實體權利的法律規則。其本質是法律對權利行使的時間限制,旨在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和司法效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明确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在英美法系中對應術語為"Statute of Limitations",指法律規定的提起訴訟或行使權利的截止期限。其核心特征包括:
權威參考來源:
-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發布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
- 美國法律協會《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12章時效條款
- 牛津法律詞典《Statute of Limitations》詞條釋義
該制度在不同法系存在差異:大陸法系(如中國)時效屆滿導緻勝訴權消滅,而英美法系視為程式性抗辯事由。實踐中需注意時效中斷(如債務人承認債務)、中止(不可抗力導緻無法行使權利)等特殊規則的應用。
法定時效(通常指訴訟時效)是民事法律中規範權利行使期限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規定如下:
法定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請求權時,義務人獲得抗辯權,導緻權利人喪失司法強制保護的法律制度。其本質是通過時間限制平衡權利保護與法律秩序穩定,避免因證據滅失導緻司法裁判困難。
普通時效
一般為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188條)。
特殊時效
包括短期時效(如1年)和特别法規定時效:
最長保護期
自權利實際受損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不因時效中止/中斷延長)。
時效屆滿後權利人仍可起訴,但義務人提出抗辯則喪失勝訴權。特殊情況下(如未成年人未及時主張權利),法院可依申請延長保護期。
注:我國現行法律未規定取得時效制度,主要采用訴訟時效(消滅時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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