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limitation; statutory majority
法定时效(Statutory Limitation)是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制度,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主张或司法追诉的有效期限。该概念在汉英法律语境中的核心含义及要点如下:
法定时效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逾期则丧失胜诉权或实体权利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法律对权利行使的时间限制,旨在维护社会交易稳定性和司法效率。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在英美法系中对应术语为"Statute of Limitations",指法律规定的提起诉讼或行使权利的截止期限。其核心特征包括: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文发布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时效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 美国法律协会《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第12章时效条款
- 牛津法律词典《Statute of Limitations》词条释义
该制度在不同法系存在差异:大陆法系(如中国)时效届满导致胜诉权消灭,而英美法系视为程序性抗辩事由。实践中需注意时效中断(如债务人承认债务)、中止(不可抗力导致无法行使权利)等特殊规则的应用。
法定时效(通常指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中规范权利行使期限的重要制度,其核心含义与法律规定如下:
法定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请求权时,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导致权利人丧失司法强制保护的法律制度。其本质是通过时间限制平衡权利保护与法律秩序稳定,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司法裁判困难。
普通时效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188条)。
特殊时效
包括短期时效(如1年)和特别法规定时效:
最长保护期
自权利实际受损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不因时效中止/中断延长)。
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可起诉,但义务人提出抗辩则丧失胜诉权。特殊情况下(如未成年人未及时主张权利),法院可依申请延长保护期。
注: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主要采用诉讼时效(消灭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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