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tatutory foreclosure
legal
cancel; abolish; annul; call off; countermand; cry off; rescind; retract
rule out
【計】 backing-out; backout
【醫】 ant-; anti-
【經】 abolish; abrogate; abrogation; cancel out; cancellation; cancelling
countermand; hold back; rescind; rescission; set-aside; take off
gage; guarantee; hostage; security
【經】 collateral; gage; guarantees; hostage; hypothecated goods
lending stock
【經】 right of redemption
法定取消的抵押品贖回權(Foreclosure)是指當借款人未能履行抵押貸款合同義務時,貸款方(如銀行或金融機構)依據法律規定,通過司法程式或合同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權并處置抵押物的權利。這一術語的英文對應詞"foreclosure"源自拉丁語"foris clausura",原意為"關閉在外",現特指債權人通過法定途徑終止債務人對抵押物的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規定,抵押權人可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産折價或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産。若協議不成,須通過司法程式實現抵押權。美國聯邦儲備系統則明确要求貸款機構在啟動止贖程式前,必須完成違約通知、調解協商等法定步驟。
該法律程式包含三個階段:
世界銀行《2023全球營商環境報告》指出,中國抵押品執行效率在190個經濟體中位列第28位,平均耗時180天,優于全球平均的2.3年。英國《1925年財産法》确立的"法定止贖"制度,與我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存在程式性差異,但核心法理相通。
法定取消的抵押品贖回權(Statutory Foreclosure)是英美法系中的法律術語,指當抵押人(借款人)未能按約償還貸款時,抵押權人(如銀行)通過法定程式取消其對抵押物的贖回權利,最終取得或處置抵押物的法律行為。以下是核心要點:
法律性質
該權利需嚴格依據法定程式行使,不能由貸方自行決定。例如,在英美法系國家,貸款方需向法院提起訴訟,經判決後才能占有抵押財産。
適用情形
當借款人長期拖欠貸款本息且未與貸方達成延期協議時觸發。通常不會因單次逾期直接取消贖回權,需經過多次催告和合理寬限期(如《國家信貸法》要求給予還款機會)。
執行流程
與中國制度的區别
中國法律中類似概念稱為“抵押物贖回權的喪失”,但操作流程更注重協商和司法拍賣程式,而非直接沿用英美法系的止贖制度。
法律後果
借款人将永久失去抵押物(如房産)的贖回權,且可能影響個人信用記錄。若借款人認為程式不合法,可提出抗辯以終止止贖。
術語關聯:在金融領域,“贖回權”一般指還款後取回抵押物的權利,而“法定取消”強調通過法律程式剝奪這一權利。需注意與投資領域中的股權贖回權(如可轉債條款)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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