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scriptive
【法】 attainder; attaint; loss of civil right; proscription
剝奪公權的(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
“剝奪公權的”是法律術語,指通過司法程式暫時或永久取消個人享有的法定政治權利和公共權利,例如選舉權、被選舉權、擔任公職資格等。該處罰通常作為附加刑,適用于嚴重犯罪行為人。
核心要點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56條,剝奪政治權利可獨立或附加適用,期限為1年以上5年以下;若被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則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適用場景
主要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故意殺人、恐怖活動等犯罪行為,旨在限制犯罪者參與公共事務的能力,維護社會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2023年修訂版)。
國際對比
普通法系中類似概念為“civil death”(民事死亡),但中國法律更強調政治權利剝奪,非全面民事權利限制。
權威來源
剝奪公權(又稱“剝奪政治權利”)是我國刑法中的一種附加刑,主要針對犯罪者,通過剝奪其參與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的權利來實現懲罰。以下是具體解釋:
剝奪公權屬于資格刑,指依法剝奪犯罪者在公法上享有的特定權利。在《刑法》中體現為“剝奪政治權利”,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等犯罪情形。
根據《刑法》第五十四條,具體包括: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適用标準,建議參考《刑法》原文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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