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uster of jurisdiction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醫】 deprivation
【法】 jurisdiction
"剝奪裁判權"是法律術語,指通過法定程式取消特定主體行使司法裁決的資格。在漢英對照語境中,該概念對應"deprivation of adjudicative authority"或"rev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常見于涉及司法管轄調整或主體資格喪失的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9條,審判人員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自行回避或被申請回避,這構成裁判權剝奪的基礎情形。在涉外司法實踐中,該術語可對應"deprivation of jurisdiction",如《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5條規定的領事裁判權限制條款。
典型應用場景包括:
法律後果主要表現為裁決效力喪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被剝奪裁判權主體作出的裁決将面臨發回重審或改判。在刑事領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違法取得的證據可能觸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間接形成對裁判權的程式性剝奪。
“剝奪裁判權”這一表述需要結合具體語境理解,以下是兩種常見角度的解釋:
法律領域的含義
指通過法定程式取消某主體(如法官、仲裁機構)的審判或裁決權力。例如:
體育競賽中的含義
指在比賽中取消裁判員的執法資格。例如:
補充說明:
該詞并非法律術語中的固定搭配,需根據實際場景判斷具體含義。若涉及司法制度,通常需援引具體法律條文(如《法官法》對法官免職的規定)。建議補充具體語境以獲得更精準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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