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uster of jurisdiction
denude; expropriate; deplume; deprive; dispossess; curtail; rob; strip
denudation
【医】 deprivation
【法】 jurisdiction
"剥夺裁判权"是法律术语,指通过法定程序取消特定主体行使司法裁决的资格。在汉英对照语境中,该概念对应"deprivation of adjudicative authority"或"revocation of judicial power",常见于涉及司法管辖调整或主体资格丧失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审判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这构成裁判权剥夺的基础情形。在涉外司法实践中,该术语可对应"deprivation of jurisdiction",如《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的领事裁判权限制条款。
典型应用场景包括:
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裁决效力丧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被剥夺裁判权主体作出的裁决将面临发回重审或改判。在刑事领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违法取得的证据可能触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间接形成对裁判权的程序性剥夺。
“剥夺裁判权”这一表述需要结合具体语境理解,以下是两种常见角度的解释:
法律领域的含义
指通过法定程序取消某主体(如法官、仲裁机构)的审判或裁决权力。例如:
体育竞赛中的含义
指在比赛中取消裁判员的执法资格。例如:
补充说明:
该词并非法律术语中的固定搭配,需根据实际场景判断具体含义。若涉及司法制度,通常需援引具体法律条文(如《法官法》对法官免职的规定)。建议补充具体语境以获得更精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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