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voidance of policy
guarantee slip
【經】 chit; warranty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計】 IDL; ineffectiveness
【醫】 inefficacy
【經】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漢英詞典及法律語境中,"保單無效"指保險單(Policy)因特定法定或約定原因而喪失法律效力,自始不産生約束力的狀态。其核心含義與法律依據如下:
保單無效(Policy Voidance) 指保險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導緻其自訂立時起即無法律效力。主要情形包括: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标的不具有法律承認的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例如為他人財産投保且無法證明經濟利益關聯。
依據:《保險法》第12條,投保人需對保險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通過欺詐(Fraud)、脅迫(Duress)訂立的合同,或投保人故意隱瞞重要事實(如帶病投保健康險未告知)。
依據:《保險法》第16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解除合同。
保險條款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如承保賭博損失)或社會公共利益。
無效保單視為從未成立,雙方無需履行賠付或繳費義務。
保險人需退還已收保費,但投保人存在欺詐行為時可能除外(如《保險法》第27條)。
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按過錯原則由責任方承擔(《民法典》第157條)。
第12條(保險利益原則)、第16條(如實告知義務)、第27條(欺詐行為處理)。
第143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要件)、第157條(無效法律行為後果)。
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對"Void Contract"的定義:
案例:張某為盜竊所得車輛投保車險,後車輛事故損毀。
分析:張某對車輛無合法保險利益,保單自始無效(Void ab initio),保險公司無需賠付且可拒退保費。
"保單無效"強調合同因根本性缺陷而喪失效力,區别于可撤銷(Voidable)或效力待定(Pending Validity)狀态,其法律後果需嚴格遵循《保險法》及《民法典》相關規定。
保單無效是指保險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或約定,自訂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權利義務不受約束。與因欠費導緻的“保單失效”不同,無效保單自始無效,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以下是具體解析:
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無保險利益
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一條,投保人隻能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法定利益關系的人投保。例如,為兄弟姐妹、男女朋友投保的合同無效。
含身故責任的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
壽險、含身故責任的重疾險等,若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額,合同無效。但父母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
代籤保險合同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簽名必須本人完成。即使親屬代籤且未事後追認,合同也無效。
内容違法或欺詐
如虛構保險标的、惡意騙保等,合同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對比項 | 保單無效 | 保單失效 |
---|---|---|
生效狀态 | 自始無效,法律不承認 | 暫時中止,可申請複效 |
觸發原因 | 違反法律規定(如無保險利益) | 未按時繳費超過寬限期 |
責任承擔 | 保險公司完全不賠付 | 失效期間不賠付,複效後恢複 |
處理方式 | 需重新訂立合法合同 | 補繳保費及利息可恢複效力 |
若已發生保單無效情形,建議咨詢法律或保險專業人士,重新規劃合規的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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