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voidance of policy
guarantee slip
【经】 chit; warranty
be of no effect; invalidity; impotence; inefficacy; nullification; nullity
【计】 IDL; ineffectiveness
【医】 inefficacy
【经】 inefficiency; null and void
在汉英词典及法律语境中,"保单无效"指保险单(Policy)因特定法定或约定原因而丧失法律效力,自始不产生约束力的状态。其核心含义与法律依据如下:
保单无效(Policy Voidance) 指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导致其自订立时起即无法律效力。主要情形包括: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承认的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例如为他人财产投保且无法证明经济利益关联。
依据:《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通过欺诈(Fraud)、胁迫(Duress)订立的合同,或投保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如带病投保健康险未告知)。
依据:《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
保险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承保赌博损失)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保单视为从未成立,双方无需履行赔付或缴费义务。
保险人需退还已收保费,但投保人存在欺诈行为时可能除外(如《保险法》第27条)。
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按过错原则由责任方承担(《民法典》第157条)。
第12条(保险利益原则)、第16条(如实告知义务)、第27条(欺诈行为处理)。
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要件)、第157条(无效法律行为后果)。
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对"Void Contract"的定义:
案例:张某为盗窃所得车辆投保车险,后车辆事故损毁。
分析:张某对车辆无合法保险利益,保单自始无效(Void ab initio),保险公司无需赔付且可拒退保费。
"保单无效"强调合同因根本性缺陷而丧失效力,区别于可撤销(Voidable)或效力待定(Pending Validity)状态,其法律后果需严格遵循《保险法》及《民法典》相关规定。
保单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自订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权利义务不受约束。与因欠费导致的“保单失效”不同,无效保单自始无效,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以下是具体解析: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只能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具有法定利益关系的人投保。例如,为兄弟姐妹、男女朋友投保的合同无效。
含身故责任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
寿险、含身故责任的重疾险等,若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额,合同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
代签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名必须本人完成。即使亲属代签且未事后追认,合同也无效。
内容违法或欺诈
如虚构保险标的、恶意骗保等,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对比项 | 保单无效 | 保单失效 |
---|---|---|
生效状态 | 自始无效,法律不承认 | 暂时中止,可申请复效 |
触发原因 | 违反法律规定(如无保险利益) | 未按时缴费超过宽限期 |
责任承担 | 保险公司完全不赔付 | 失效期间不赔付,复效后恢复 |
处理方式 | 需重新订立合法合同 | 补缴保费及利息可恢复效力 |
若已发生保单无效情形,建议咨询法律或保险专业人士,重新规划合规的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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