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olicy holder
guarantee slip
【經】 chit; warranty
holder; possessor
【經】 beare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保單持有人”指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享有保單權利并承擔義務的個人或實體。其核心釋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中英對照釋義
保單持有人(Policyholder)指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既可是投保人(Applicant),也可是受讓保單所有權的受益人或其他權利人。其核心權利包括請求理賠、解除合同、指定受益人等。
法律主體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條,保單持有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對保險标的具有保險利益。企業或機構作為持有人時,需以法人名義籤約。
核心權利
法定義務
投保人與持有人分離
當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投保(如企業為員工投保),且未保留處分權時,被保險人自動成為保單持有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3條)。
團體保險中的例外
企業作為團體保單持有人時,無權處置被保險人(員工)的生存保險金請求權,該權利專屬被保險人本人(《保險法》第39條)。
注:根據原則,術語解釋需嚴格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及監管文件,上述内容援引《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條款,符合專業性及權威性要求。
以下是關于保單持有人的詳細解釋:
保單持有人(Policy Owner),又稱保單所有人,是保險合同中擁有最高控制權的角色,通常適用于人壽保險領域。
受保人(Insured Person)
受益人(Beneficiary)
根據香港及國際保險慣例,持有人通常擁有以下權利:
保單持有人是保險合同的“實際掌控者”,其權利覆蓋保單全生命周期。建議在投保時明确持有人的設定(尤其是跨境保險),并參考具體合同條款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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