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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言論權英文解釋翻譯、發表言論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speak out

分詞翻譯:

發表的英語翻譯:

issue; publish; promulgate; give out; address; come out with; release; utter
【法】 publish; set out; throw out; utterance; vend

言論的英語翻譯:

opinion on public affairs; saying; speech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發表言論權(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指個人或群體在法律框架内,通過口頭、書面、藝術或其他媒介形式,自由表達觀點、意見、信息和思想的基本權利。該權利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核心組成部分,強調在不妨礙他人權利、不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個體享有不受幹涉的表達自由。

核心法律依據與定義

  1.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明确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此條款被視為發表言論權的國際法基石,強調表達形式的多樣性及信息流通的自由性。

  2. 《牛津法律詞典》釋義

    該詞典将“freedom of expression”定義為:“在法律範圍内,通過言論、出版、集會或其他方式傳播觀點而不受政府幹預的權利。” 定義突出兩點:一是權利的行使需符合法律限制(如禁止煽動暴力或诽謗);二是政府不得進行事前審查或無理壓制。

權利邊界與限制

發表言論權并非絕對權利。國際法與各國憲法普遍規定,其行使需受以下合理限制:

中文語境下的實踐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發表言論權受《憲法》第35條保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民法典》第1024條明确禁止诽謗、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體現權利與責任的平衡。實踐中,該權利的行使需符合《網絡安全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對内容合規性的要求。


來源參考

  1.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2.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freedom of expression"條目
  3. 歐洲人權法院判例:Handyside v United Kingdom (1976)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網絡擴展解釋

“發表言論權”是公民或個體在特定範圍内表達觀點、意見的權利,其含義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一、基本定義

指個體或群體通過語言、文字、藝術等形式公開表達思想的權利。這一權利既包含日常交流中的自由表達,也涵蓋法律層面的言論自由保障。

二、法律基礎與限制

  1. 憲法保障:我國憲法規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但需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損害國家、社會、他人合法權益。
  2. 著作權關聯:在作品創作領域,“發表權”屬于著作人身權,指作者決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衆的權利,包括發表形式、時間等選擇。

三、適用範圍

四、與其他權利的區别

權利類型 核心區别 典型場景
發言權 側重特定場合的即時表達權 會議、辯論中的發言
發表權 聚焦作品公開與否的決定權 書籍出版、展覽展示
言論自由權 涵蓋更廣泛的社會表達自由 公共政策讨論、網絡發聲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社會場景及權利邊界等多維度信息。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查閱《憲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原文。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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