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ight to speak out
issue; publish; promulgate; give out; address; come out with; release; utter
【法】 publish; set out; throw out; utterance; vend
opinion on public affairs; saying; speech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發表言論權(freedom of expression)是指個人或群體在法律框架内,通過口頭、書面、藝術或其他媒介形式,自由表達觀點、意見、信息和思想的基本權利。該權利是國際公認的人權核心組成部分,強調在不妨礙他人權利、不違反法律及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個體享有不受幹涉的表達自由。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明确規定:“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尋求、接受和傳遞各種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論國界,也不論口頭的、書寫的、印刷的、采取藝術形式的或通過他所選擇的任何其他媒介。” 此條款被視為發表言論權的國際法基石,強調表達形式的多樣性及信息流通的自由性。
《牛津法律詞典》釋義
該詞典将“freedom of expression”定義為:“在法律範圍内,通過言論、出版、集會或其他方式傳播觀點而不受政府幹預的權利。” 定義突出兩點:一是權利的行使需符合法律限制(如禁止煽動暴力或诽謗);二是政府不得進行事前審查或無理壓制。
發表言論權并非絕對權利。國際法與各國憲法普遍規定,其行使需受以下合理限制:
例如,歐洲人權法院在判例中多次重申,限制言論需符合“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幹預。
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發表言論權受《憲法》第35條保障:“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同時,《民法典》第1024條明确禁止诽謗、侮辱等侵害他人名譽的行為,體現權利與責任的平衡。實踐中,該權利的行使需符合《網絡安全法》《出版管理條例》等法規對内容合規性的要求。
來源參考
“發表言論權”是公民或個體在特定範圍内表達觀點、意見的權利,其含義可從以下層面解析:
指個體或群體通過語言、文字、藝術等形式公開表達思想的權利。這一權利既包含日常交流中的自由表達,也涵蓋法律層面的言論自由保障。
權利類型 | 核心區别 | 典型場景 |
---|---|---|
發言權 | 側重特定場合的即時表達權 | 會議、辯論中的發言 |
發表權 | 聚焦作品公開與否的決定權 | 書籍出版、展覽展示 |
言論自由權 | 涵蓋更廣泛的社會表達自由 | 公共政策讨論、網絡發聲 |
注: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條文、社會場景及權利邊界等多維度信息。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可查閱《憲法》《著作權法》等相關法規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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