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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外調解英文解釋翻譯、法庭外調解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settlement out of courp

分詞翻譯:

法的英語翻譯: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庭外調解的英語翻譯:

【法】 imparl; mediation out court

專業解析

法庭外調解(Out-of-Court Mediation)指在司法程式之外,由中立第三方協助争議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其核心特征包括:

  1. 非強制性:調解過程基于雙方自願,不進入法庭審理程式,調解結果需雙方共同認可(來源:中國司法部《2023年調解工作指引》)。
  2. 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經司法确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與法院判決等同(來源:全國人大法律數據庫)。
  3. 適用範圍:常見于民商事糾紛,如合同争議、婚姻財産分割及勞動争議。世界銀行《2022年營商環境報告》指出,中國85%的商事糾紛通過調解解決。
  4. 跨文化術語對比:英語中對應“Mediation”或“Conciliation”,美國統一調解法(Uniform Mediation Act)強調其保密性與程式靈活性(來源:美國法律協會官網)。

該機制既符合中華傳統“以和為貴”理念,又與國際ADR(替代性争議解決)機制接軌,成為現代法治體系的重要補充。

網絡擴展解釋

庭外調解,又稱訴訟外調解,是指在訴訟程式開始前或進行中,由法院以外的機構或人員主持,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非訴訟方式。其核心特點、適用範圍及與其他概念的區别如下:


一、定義與特點

  1. 自願性
    當事人可自主決定是否參與調解,并隨時終止調解程式,無需強制接受結果。
  2. 保密性
    調解過程及内容需保密,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3. 靈活高效
    調解程式可根據雙方需求調整,避免冗長訴訟,節省時間和成本。

二、適用案件類型


三、與“庭外和解”的區别

對比項 庭外調解 庭外和解
主持方 法院外機構或調解員主持 當事人自行協商,無需第三方主持
法律效力 協議需雙方自願履行,無強制執行力 可申請法院制作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
程式性質 非訴訟程式 可能伴隨撤訴或轉為法院調解

四、調解流程

  1. 啟動調解:雙方自願籤署調解協議,确認參與意願。
  2. 協商會議:調解員組織多輪會議,協助雙方明确需求并達成共識。
  3. 達成協議:若成功,籤訂和解協議;若失敗,可轉入訴訟程式。

五、法律依據


庭外調解是一種高效、靈活的糾紛解決機制,適用于多種民事案件,但需注意其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相關網頁來源。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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