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oice of forum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計】 ALT; selecting
【醫】 selection
【經】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法庭的選擇”通常指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将可能發生的争議提交給特定國家或地區的法院審理的法律行為或條款。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約定性
需雙方明示合意,常見于國際商事合同、跨境投資協議等書面文件。
例:合同約定“争議由中國上海市人民法院專屬管轄”(Disputes shall be exclusively governed by the courts of Shanghai, China)。
排他性與非排他性
法律效力依據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承認協議管轄的合法性,但不得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國際層面,《選擇法院協議公約》(2005年海牙公約)規範排他性選擇法院條款的跨境執行。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Forum Selection”為“法院選擇,指在合同中訂明争議應交由哪一法院解決的條款”。
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法律專業詞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
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産權益糾紛當事人可書面協議選擇與争議有實際聯繫地點的法院管轄。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方網站
《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
規範國際案件中排他性選擇法院條款的效力與判決執行規則。
來源: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官網
“法庭的選擇”(Forum Selection)解決管轄權問題;“法律的選擇”(Choice of Law)解決實體法適用問題。二者可獨立約定。
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 常與“法庭的選擇”條款互換使用,但後者更強調主動選擇行為。
“法庭的選擇”在法律領域通常指訴訟中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合理選擇,主要涉及程式法中的管轄規則。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解釋和注意事項:
“法庭的選擇”對應的英文術語為choice of forum,指在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中,原告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選擇最合適的法院提起訴訟。這一選擇可能影響案件審理效率、判決執行等因素。
級别管轄
根據案件性質、争議金額等因素确定法院層級(基層法院、中級法院等)。例如,小額訴訟通常由基層法院受理。
地域管轄
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則,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特殊情形下可選擇:
專屬管轄
特定案件(如不動産糾紛)必須由專屬法院審理,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成本與便利性
連帶責任案件的特殊性
被告的應對
被告可提出管轄權異議,需審查法院是否符合級别、地域或專屬管轄規定。
若違反管轄規則,法院可能駁回起訴或移送案件;若惡意選擇法院拖延訴訟,可能被認定為濫用訴權。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管轄規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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