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oice of forum
court; lawcourt; courtroom; forum; tribunal
【法】 banc; bar; bench; court; court house; court of judicature
court of justice; courtroom; courts of law; judicial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law court; law-court; officina justitiae
seat of justice; tribunal
select; choose; elect; pick; staple; choice; selection
【计】 ALT; selecting
【医】 selection
【经】 pick; select; selecting; selection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法庭的选择”通常指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审理的法律行为或条款。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约定性
需双方明示合意,常见于国际商事合同、跨境投资协议等书面文件。
例:合同约定“争议由中国上海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Disputes shall be exclusively governed by the courts of Shanghai, China)。
排他性与非排他性
法律效力依据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承认协议管辖的合法性,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国际层面,《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年海牙公约)规范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的跨境执行。
《元照英美法词典》
定义“Forum Selection”为“法院选择,指在合同中订明争议应交由哪一法院解决的条款”。
来源: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专业词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
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规范国际案件中排他性选择法院条款的效力与判决执行规则。
来源: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官网
“法庭的选择”(Forum Selection)解决管辖权问题;“法律的选择”(Choice of Law)解决实体法适用问题。二者可独立约定。
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 常与“法庭的选择”条款互换使用,但后者更强调主动选择行为。
“法庭的选择”在法律领域通常指诉讼中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合理选择,主要涉及程序法中的管辖规则。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解释和注意事项:
“法庭的选择”对应的英文术语为choice of forum,指在多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中,原告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选择最合适的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选择可能影响案件审理效率、判决执行等因素。
级别管辖
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等因素确定法院层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等)。例如,小额诉讼通常由基层法院受理。
地域管辖
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特殊情形下可选择:
专属管辖
特定案件(如不动产纠纷)必须由专属法院审理,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成本与便利性
连带责任案件的特殊性
被告的应对
被告可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审查法院是否符合级别、地域或专属管辖规定。
若违反管辖规则,法院可能驳回起诉或移送案件;若恶意选择法院拖延诉讼,可能被认定为滥用诉权。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管辖规则,可参考《民事诉讼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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