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rporate power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經】 human right; human rights
bounds; limit; restrict; set a limit
法人權限(Corporate Powers)指法律賦予公司或其他法人實體在法定範圍内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權利并承擔義務的資格範圍。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素:
主體資格性
法人權限源于法人依法登記取得的獨立主體資格,使其區别于自然人股東或管理者。例如,《民法典》第五十七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組織,其權限範圍需符合登記的經營範圍或法人章程(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權限雙重來源
在英美法語境中,"Corporate Powers"包含三層含義:
法人需在工商登記的"經營範圍"内活動,超出範圍可能面臨合同無效風險(《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如公司對外擔保需經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否則可能因程式瑕疵導緻權限無效(《公司法》第十六條)。
權限類型 | 内容示例 | 法律依據 |
---|---|---|
財産性權限 | 資産購置、抵押、轉讓 | 《公司法》第三條 |
經營決策權限 | 籤訂合同、開展投融資 |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 |
訴訟權限 | 以法人名義起訴/應訴 |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權威參考來源:
(注:因法律條文無直接網絡鍊接,引用時标注法律名稱及條款號;詞典類來源采用實體出版物信息以符合權威性要求。)
法人的權限是指法人作為獨立法律主體,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範圍内享有的權利及行使職權的範圍。根據《民法典》《公司法》等法律法規,法人的權限可分為以下幾類:
獨立法律地位
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例如,法人可獨立參與訴訟、籤訂合同,其財産與成員財産分離,債務由法人獨立承擔。
財産權與經營權
法人擁有財産所有權和使用權,可通過合法經營活動獲取收益。同時,法人有權管理内部事務,如制定戰略、決定重大投資等。
對外代表權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長、經理)有權代表法人籤署合同、處理金融事務(如發行債券、股票)及參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後果由法人承擔。
章程規定的職權
法人權限受公司章程約束,包括生産經營管理、參與民事活動等。例如,主持股東會、董事會的權利。
合同與訴訟權
法人可獨立籤訂合同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享有訴訟權,能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特殊領域權利
根據行業特性,法人可能享有專利權(如實施許可權、轉讓權)等專有權利。
法人的權限并非無限制,需遵守法律和社會公德,接受政府及公衆監督。若法定代表人濫用職權造成損害,法人需先承擔責任,再向有過錯的個人追償。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公司法》第五條、第十三條及《民法典》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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