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當事人英文解釋翻譯、第三當事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third party
分詞翻譯:
第三的英語翻譯:
third; thirdly
【機】 third
當事人的英語翻譯: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語境中,"第三當事人"(dì sān dāng shì rén)的詳細釋義如下:
術語定義
第三當事人(Third Party)
指在既存法律關系中(如合同糾紛、訴訟程式),獨立于原始雙方主體(原告與被告),但與案件結果存在利害關系,或可能承擔部分責任/權利的非直接參與方。其核心特征為:
- 非締約原始方:未直接參與初始協議或訴訟啟動;
- 利害關聯性:裁判結果可能影響其法律權益或責任;
- 程式介入性:可通過申請或被動追加參與案件(如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6條)。
英譯辨析:
- 直譯:"Third Party"(通用法律術語)
- 細分語境:
- 訴訟第三人 → "Third Party in Litigation"(側重程式地位)
- 合同外責任方 → "Liable Third Party"(側重實體義務)
法律場景中的功能分類
根據權利義務關系,"第三當事人"可分為兩類:
-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主張對訴訟标的擁有全部/部分權利(如房産确權糾紛中的實際出資人);
-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款(參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
- 雖無獨立權利主張,但案件結果與其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如供貨商因買賣合同糾紛被買家追加);
-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參考全國人大法律釋義。
與近似術語的區分
術語 |
定義 |
與"第三當事人"差異 |
第三人稱 |
語法概念(他/她/它) |
無法律關聯性 |
案外人 |
與案件完全無關的個體 |
不承擔任何訴訟權利義務 |
共同被告 |
被原告直接起訴的連帶責任方 |
屬于直接當事人而非"第三方" |
權威來源參考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6條解讀(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司法解釋庫)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來源:中國人大網法律釋義專欄)
- 《元照英美法詞典》"Third Party"詞條(來源:北京大學出版社權威法律工具書)
以上釋義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框架、司法實踐及權威法律工具書,确保術語解釋的準确性與專業性。
網絡擴展解釋
在民事訴訟中,第三當事人(簡稱“第三人”)是指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利害關系,但并非原被告的訴訟參與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地位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地位
第三人屬于廣義的當事人,需滿足以下條件:
- 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對原被告争議的訴訟标的有獨立權利主張,或案件結果影響其權益。
- 參與訴訟的時間: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加入訴訟。
- 以自己名義參與:為維護自身權益,可主動申請或由法院通知參加。
二、分類與權利差異
第三人分為兩類,權利範圍不同:
-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定義:認為原被告争議的标的全部或部分屬于自己,有權提出獨立訴訟請求(例如主張房屋産權糾紛中的實際所有權人)。
- 地位:相當于原告,可将原被告均列為被告。
- 權利:可起訴、變更訴求、申請撤訴等。
-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 定義:雖無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結果可能使其承擔義務或影響權益(例如連環買賣中的中間商)。
- 地位:依附于原告或被告一方,輔助訴訟。
- 限制: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放棄訴求或撤訴。
三、參與訴訟的方式
- 主動申請:第三人自行向法院提出加入訴訟。
- 法院通知:法院依職權通知第三人參與。
四、法律意義
第三人的設置旨在避免重複訴訟和保護案外人權益,确保裁判結果公平性。例如,若A與B争議某物所有權,實際所有人C可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加入,防止A、B通過訴訟損害其權利。
如需更具體的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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