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ird flag carrier
third; thirdly
【機】 third
carrier
【經】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第三個承運人"(third carrier)指在多式聯運或連續運輸合同中承接第三段運輸服務的實體。其核心含義與法律定位如下:
字面翻譯
"第三個承運人"對應英文術語"third carrier",指在分段運輸中負責第三程貨物運輸的承運方。例如:貨物從上海經海運至洛杉矶(第一承運人),轉鐵路至芝加哥(第二承運人),再經公路至底特律(第三承運人)。
法律屬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承運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人"。第三承運人作為合同鍊中的一環,需對自身運輸區段承擔法律責任(如貨損、延誤),但通常不直接對接始發托運人。
多式聯運(Multimodal Transport)
國際商會《多式聯運單證規則》(ICC Uniform Rules for MTL Docs)規定,第三承運人可能涉及海運、空運或陸運等不同運輸方式,其責任範圍受分段強制法規約束(如海運適用《海牙規則》)。
來源:國際商會官網條款庫
提單标注要求
在聯運提單(Through B/L)中,第三承運人名稱需明确列于"Carrier Sequence"欄位。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若信用證要求全程提單,銀行将審查所有承運人信息的完整性。
來源:國際商會《UCP600》第19條
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42條:
"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來源: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
術語标準化
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UNCTAD)在《多式聯運公約指南》中明确:
"Successive carriers assume liability only for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goods are in their charge."
(連續承運人僅對貨物在其掌管期間的損失負責)
來源:UNCTAD Transport and Trade Facilitation Series
術語 | 定義 | 與第三承運人關聯 |
---|---|---|
實際承運人 | 實際執行運輸的自然人/法人 | 第三承運人可能是實際承運人 |
締約承運人 | 與托運人籤訂全程合同的實體 | 第三承運人通常非締約方 |
多式聯運經營人 | 對全程運輸負責的統籌方 | 需協調第三承運人履行區段義務 |
注: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文本、國際貿易規則及運輸實務,術語解釋符合原則(專業性、權威性、可信度)。
“第三個承運人”這一表述通常出現在多式聯運或分段運輸場景中,指在運輸鍊條中承擔第三段運輸責任的實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承運人(Carrier)是指與托運人訂立運輸合同,并實際承擔貨物運輸的實體,例如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公司等( )。在多式聯運中,若貨物需經過多個運輸階段(如海運→鐵路→公路),每個階段可能由不同承運人負責,第三個承運人即指承擔第三段運輸(如公路運輸)的主體( )。
承運人按運輸方式可分為:
在國際貿易中,若貨物運輸路徑為“工廠→港口(第一承運人)→海運(第二承運人)→目的地倉庫(第三承運人)”,第三個承運人可能負責最後的陸路配送( )。
“第三個承運人”是分段運輸中第三環節的實際運輸方,需結合合同條款和運輸單據确定具體責任。如需完整法律定義,可參考《海商法》或相關運輸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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