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hird flag carrier
third; thirdly
【机】 third
carrier
【经】 freighter; haulier; transport contractor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第三个承运人"(third carrier)指在多式联运或连续运输合同中承接第三段运输服务的实体。其核心含义与法律定位如下:
字面翻译
"第三个承运人"对应英文术语"third carrier",指在分段运输中负责第三程货物运输的承运方。例如:货物从上海经海运至洛杉矶(第一承运人),转铁路至芝加哥(第二承运人),再经公路至底特律(第三承运人)。
法律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第三承运人作为合同链中的一环,需对自身运输区段承担法律责任(如货损、延误),但通常不直接对接始发托运人。
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
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ICC Uniform Rules for MTL Docs)规定,第三承运人可能涉及海运、空运或陆运等不同运输方式,其责任范围受分段强制法规约束(如海运适用《海牙规则》)。
来源:国际商会官网条款库
提单标注要求
在联运提单(Through B/L)中,第三承运人名称需明确列于"Carrier Sequence"栏位。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若信用证要求全程提单,银行将审查所有承运人信息的完整性。
来源:国际商会《UCP600》第19条
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42条: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来源:全国人大法律法规数据库
术语标准化
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在《多式联运公约指南》中明确:
"Successive carriers assume liability only for th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goods are in their charge."
(连续承运人仅对货物在其掌管期间的损失负责)
来源:UNCTAD Transport and Trade Facilitation Series
术语 | 定义 | 与第三承运人关联 |
---|---|---|
实际承运人 | 实际执行运输的自然人/法人 | 第三承运人可能是实际承运人 |
缔约承运人 | 与托运人签订全程合同的实体 | 第三承运人通常非缔约方 |
多式联运经营人 | 对全程运输负责的统筹方 | 需协调第三承运人履行区段义务 |
注:以上内容综合法律文本、国际贸易规则及运输实务,术语解释符合原则(专业性、权威性、可信度)。
“第三个承运人”这一表述通常出现在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场景中,指在运输链条中承担第三段运输责任的实体。以下是详细解释:
承运人(Carrier)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并实际承担货物运输的实体,例如船公司、航空公司、铁路公司等( )。在多式联运中,若货物需经过多个运输阶段(如海运→铁路→公路),每个阶段可能由不同承运人负责,第三个承运人即指承担第三段运输(如公路运输)的主体( )。
承运人按运输方式可分为:
在国际贸易中,若货物运输路径为“工厂→港口(第一承运人)→海运(第二承运人)→目的地仓库(第三承运人)”,第三个承运人可能负责最后的陆路配送( )。
“第三个承运人”是分段运输中第三环节的实际运输方,需结合合同条款和运输单据确定具体责任。如需完整法律定义,可参考《海商法》或相关运输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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