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actum probantia
quote
【法】 lodge a proof; put to the proof
case; fact; reality; truth
【法】 factum; fait; matters; truth; verity
舉證事實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舉證事實指在法律程式中,當事人為證明自身主張而向法庭提供證據的行為及其所呈現的客觀事實。核心包含兩層含義:
英文表述為"adduce facts" 或"produce evidence",常見于英美法系文獻:
在訴訟中,舉證事實需遵循"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例如:
注:因未檢索到可引用的線上詞典網頁,以上釋義綜合經典法律詞典及成文法條文,确保術語準确性。建議查閱實體工具書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獲取完整定義。
舉證事實是指訴訟或争議中,當事人為證明自身主張的真實性,需要提供證據加以證實的具體事實内容。以下從法律角度分點說明:
核心定義
舉證事實是當事人主張的、需要通過證據材料證明的客觀事實。例如在民事糾紛中,原告若主張被告違約,需提供合同文本、付款記錄等證據,這些證據指向的違約行為即屬于舉證事實。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我國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主張權利的一方需對相關事實承擔舉證責任。若舉證不能或證據不足,将面臨主張不被法院支持的風險。
特殊情形舉證倒置
在行政訴訟和部分特殊侵權案件(如醫療事故)中,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例如行政機關需舉證證明其行政行為合法,而非由原告證明行政行為違法。
證據類型要求
舉證事實需通過法定證據形式呈現,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如消費者維權時,購物小票(書證)可證明消費關系成立這一基礎事實。
證明标準差異
不同訴訟類型對舉證事實的證明标準不同:民事訴訟采用“高度蓋然性”标準(大概率成立即可),刑事訴訟則要求“排除合理懷疑”。例如合同糾紛中,間接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鍊即可認定事實。
實務提示:當事人應圍繞争議焦點組織證據,注意證據的合法性(如不得偷錄他人隱私)、關聯性(證據與待證事實直接相關)和真實性(證據未經篡改)三大特性,必要時可申請法院協助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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