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gional autonomy
area; region; territory; district; quarter; zone
【醫】 district
self-government; autonomy; self-rule
【法】 atonomy; self-government; self-mangement; self-rule
地區自治(Regional Autonomy)在漢英詞典中通常被定義為"在一定行政區域内,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對應英文表述為"self-governance within a designated administrative area under legal provisions"。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維度:
法律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章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一制度設計既保障國家統一,又尊重地方特殊性。
實施要素
包含立法自主權(如制定自治條例)、經濟管理權(自主安排地方財政收入)和民族文化保護權(發展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具體實踐體現于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區的發展規劃中。
國際參照
大英百科全書(Encyclopædia Britannica)将類似制度定義為"devolved government",強調中央與地方間的權力分配機制,典型案例包括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和英國的蘇格蘭自治模式。
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白皮書顯示,全國已建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覆蓋44%的國土面積,其中西藏自治區自1965年成立以來,依法制定實施300餘項地方性法規。這種制度安排既符合《民族區域自治法》要求,也與聯合國《土著人民權利宣言》中關于文化自決的原則相呼應。
“地區自治”在不同語境下通常有兩種解釋,一種是特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另一種則是廣義的地方自治概念。以下為詳細分析:
基本定義
指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區設立自治機關(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行使法律賦予的自治權,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務。這是中國共産黨将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實際結合的産物。
核心特點
基本定義
指在國家主權範圍内,地方居民通過選舉組成自治機關,自主管理本地公共事務,如教育、衛生等,同時接受中央政府的監督。
實施形式
維度 | 民族區域自治 | 地方自治 |
---|---|---|
適用對象 |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區 | 一般行政區域(不分民族) |
核心目的 | 保障少數民族權利,促進民族團結 | 實現地方事務的民主化管理 |
法律基礎 | 《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 | 各國地方自治相關法律 |
需注意“地區自治”一詞在不同語境中的側重。在中國官方表述中,一般使用“民族區域自治”強調民族平等與團結;而學術讨論或國際比較中,“地方自治”更多指代普遍性的地方分權模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文,可參考《民族區域自治法》或相關國家的地方自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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