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excusable delays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計】 allowed
lag; retardation; tardiness
【醫】 delay
【經】 lagging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容許的遲延"(英文:Permissible Delay 或Excusable Delay)指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因特定合理原因導緻的履行遲延可被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其核心在于遲延原因的正當性與不可歸責性。以下從法律角度分層解析:
不可抗力因素
因自然災害、戰争等無法預見、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緻的遲延(如地震延誤工程交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此類遲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
國際參考: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19.1條将"不可抗力"列為可索賠延誤情形 。
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的免責條款(如供應商因原材料短缺延遲交貨,且合同中已載明該免責情形)。
英美法系中稱"Force Majeure",需滿足"超出控制範圍"及"無法合理避免"等要件 。
第三方原因導緻的合理遲延
因政府行為、政策調整或第三方違約等非己方過錯造成的延誤(如海關通關延誤影響物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承認此類外部障礙可免責 。
術語對照表
中文 | 英文術語 | 適用場景示例 |
---|---|---|
可容許的遲延 | Permissible/Excusable Delay | 合同履約免責條款 |
不可抗力 | Force Majeure | 自然災害、政治動蕩 |
免責事由 | Exemption Grounds | 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
案例參考:某國際采購合同中,供應商因突發港口罷工延遲發貨,法院認定罷工屬"可容許遲延",駁回了買方索賠(參見《商法研究》2023年第4期》 。
來源說明
“可容許的遲延”是一個法律或合同術語,指在某些情況下,因合理原因導緻的延誤可被免除責任或視為有效。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術語多用于法律、合同領域,需結合具體條款和原因判斷是否構成“可容許”。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合同法相關條文或實際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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