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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容許的遲延英文解釋翻譯、可容許的遲延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excusable delays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容許的英語翻譯:

admit; allow; allow of; permit; sufferance; tolerate
【計】 allowed

遲延的英語翻譯:

lag; retardation; tardiness
【醫】 delay
【經】 lagging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容許的遲延"(英文:Permissible Delay 或Excusable Delay)指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因特定合理原因導緻的履行遲延可被免除違約責任的情形。其核心在于遲延原因的正當性與不可歸責性。以下從法律角度分層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構成要件

  1. 不可抗力因素

    因自然災害、戰争等無法預見、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導緻的遲延(如地震延誤工程交付)。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此類遲延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

    國際參考:FIDIC施工合同條件第19.1條将"不可抗力"列為可索賠延誤情形 。

  2. 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

    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的免責條款(如供應商因原材料短缺延遲交貨,且合同中已載明該免責情形)。

    英美法系中稱"Force Majeure",需滿足"超出控制範圍"及"無法合理避免"等要件 。

  3. 第三方原因導緻的合理遲延

    因政府行為、政策調整或第三方違約等非己方過錯造成的延誤(如海關通關延誤影響物流)。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9條承認此類外部障礙可免責 。


二、與"不可免責遲延"的關鍵區别


三、實踐應用場景


術語對照表

中文 英文術語 適用場景示例
可容許的遲延 Permissible/Excusable Delay 合同履約免責條款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自然災害、政治動蕩
免責事由 Exemption Grounds 法律或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案例參考:某國際采購合同中,供應商因突發港口罷工延遲發貨,法院認定罷工屬"可容許遲延",駁回了買方索賠(參見《商法研究》2023年第4期》


來源說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90條(不可抗力免責條款)
  2. FIDIC《施工合同條件》2017版第8.4條(工期延長)及第19條(不可抗力)
  3.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障礙免責)
  4. 《商法研究》2023年刊載案例解析(司法實踐應用)

網絡擴展解釋

“可容許的遲延”是一個法律或合同術語,指在某些情況下,因合理原因導緻的延誤可被免除責任或視為有效。以下是詳細解釋:

1.基本含義

2.法律場景中的解釋

3.適用條件

4.英文翻譯與專業場景

5.與普通“延遲”的區别

該術語多用于法律、合同領域,需結合具體條款和原因判斷是否構成“可容許”。如需進一步案例或法規細節,可參考合同法相關條文或實際判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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