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iversion clause
cut and carve; modify; permute; variation; alteration; modification
【計】 altering
【醫】 alteration
【經】 alteration
【經】 port discharge; port of delivery; port of discharge; port of unloading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變更卸貨港條款(Change of Destination Clause)是國際海運合同中的特殊約定條款,指在提單籤發後,貨物所有權人或托運人因商業需求或突發事件,向承運人提出修改原定卸貨港口的要求,經承運人同意後重新約定運輸終點的法律約定。該條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89條和《漢堡規則》第19條中均有體現,屬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可變更條款。
從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該條款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實務操作中需注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2條,承運人有權要求提供足額擔保後再執行變更。典型應用場景包括大宗商品價格波動導緻的轉賣需求(如鐵礦砂轉港新加坡)、政治風險規避(如也門戰事期間的吉布提港改卸)等,相關案例可參考勞氏海損理賠協會(Lloyd's)2023年度航運糾紛報告。
該條款與"共同海損"條款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屬于商業決策範疇,後者屬于法定應急機制。企業在援引時需特别注意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45條關于"合理速遣"的限定,避免因不當變更導緻保險免責。
變更卸貨港條款是指在海上貨物運輸中,允許收貨人或托運人在特定條件下申請更改原定卸貨港口,并在新港口完成貨物交付的合同約定條款。以下是詳細解釋:
變更卸貨港條款指在提單記載的卸貨港之外的其他港口卸貨并交付貨物,通常由收貨人或托運人基于貿易需求或客觀原因提出。例如,原港口因罷工、自然災害成為不安全港口,或貨主因貿易安排需要調整交貨地點。
選港條款(Option Clause)是運輸合同中預先約定的可選擇卸貨港機制,通常用于應對港口突發情況(如擁堵),而變更卸貨港條款是運輸過程中基于實際需求臨時申請調整。
該條款平衡了貨主靈活性與承運人操作限制,需通過合法程式申請,并承擔額外成本。實際應用中需結合提單條款、運輸合同及具體場景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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