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ea agreement
area; region; territory; district; quarter; zone
【醫】 district
agree on; agreement; confer; deliberation
【計】 protocol
【經】 agreement; assent; composition; treaty
地區協議(Regional Agreement)在漢英詞典中的核心定義為"由特定地理範圍内多個主體共同籤署的約束性文件,用于協調區域事務或規範合作框架"。其英文對應詞為"regional agreement"或"area-specific accord",常見于國際法、公共政策和商業合作領域。
根據《聯合國術語數據庫》收錄的釋義,此類協議通常包含三個要素:①明确的地理適用範圍;②締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③争端解決機制。例如《東南亞友好合作條約》即屬于典型的多邊地區協議。
在法律語境下,地區協議與普通協議的主要區别體現在:
《牛津法律術語詞典》特别指出,現代地區協議常采用"框架協議+議定書"的複合結構,如《亞太貿易協定》即包含基礎條款和12個專項附加議定書。這種設計既保證原則穩定性,又適應具體事務的靈活性。
“地區協議”是指兩個或多個位于同一地理區域内的實體(如國家、地方政府、組織等)之間達成的正式或非正式約定,旨在規範合作、資源共享或解決共同問題。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基本概念
地區協議是特定區域内實體通過協商制定的共同遵守的規則,通常涉及經濟、政治、資源管理等領域。例如,區域貿易協定(如RCEP)通過消除貿易壁壘促進經濟合作。
核心要素
經濟合作類
如區域貿易協定(RTA)、關稅同盟等,典型例子包括《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和《東盟自由貿易區協議》。
行政協作類
地方政府間為交通、教育等公共事務籤訂的協議,例如某省與鄰省籤署的《流域水資源保護協議》。
活動合作類
針對特定活動(如會議、賽事)的合作框架,如甲乙雙方在會議場地使用、費用分攤等方面的約定。
區域性
協議内容通常圍繞區域内的共同需求或挑戰設計,例如跨境污染治理。
靈活性
既可以是法律約束性強的條約(如國際協定),也可以是備忘錄等非正式文件。
促進共赢
通過規範合作減少摩擦,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例如區域産業鍊分工協議可降低企業成本。
如需了解具體協議的完整條款,可參考政府公報或國際組織官網發布的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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