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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信用狀英文解釋翻譯、定期信用狀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time letter of credit

分詞翻譯:

定期的英語翻譯:

【經】 at fixed period; at regular intervals; regular intervals; terminal

信用狀的英語翻譯:

【經】 letter of credit

專業解析

定期信用狀(Time Letter of Credit),又稱遠期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一種重要的銀行擔保付款工具,指開證行(Issuing Bank)在收到受益人(Beneficiary)提交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後,承諾在未來特定日期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其核心特征在于付款并非即期,而是存在一個約定的信用期(Usance Period)。

核心含義解析:

  1. 時間要素與付款承諾:

    • “定期”指付款并非見單即付,而是在一個預先确定的未來日期(如提單日後30天、60天、90天或具體日曆日期)才進行付款。
    • “信用狀”即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 L/C),是開證行根據申請人(Applicant,通常是買方)的請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通常是賣方)開立的、保證在滿足信用證規定條件時支付确定金額的書面承諾。
    • 因此,“定期信用狀”的本質是開證行對受益人做出的、在未來确定日期付款的不可撤銷銀行信用擔保。
  2. 運作流程關鍵點:

    • 交單相符: 受益人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内,向指定銀行(通常是通知行/議付行)提交嚴格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全套單據(如商業發票、提單、保險單、裝箱單、檢驗證書等)。
    • 銀行審單: 指定銀行或開證行審核單據,确認其“單證相符、單單一緻”。
    • 承兌或承諾付款: 開證行在确認單據相符後:
      • 對于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彙票,會進行承兌(Acceptance),即在彙票上籤字承諾到期付款,形成銀行承兌彙票(Banker's Acceptance)。
      • 或者,即使不要求彙票,開證行也會發出到期付款的承諾(Undertaking to Pay at Maturity)。
    • 到期付款: 在約定的遠期到期日(Maturity Date),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必須履行付款責任,将款項支付給受益人(或已買入彙票/單據的銀行)。
  3. 主要目的與優勢:

    • 為買方提供融資便利: 買方(申請人)在獲得貨物所有權(通過提單)後,通常還有一段信用期(如30-90天)來銷售貨物或籌集資金,之後再支付貨款給開證行。這緩解了買方的資金壓力。
    • 為賣方提供收款保障: 賣方(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合格單據後,即獲得開證行在确定未來日期付款的不可撤銷銀行信用保證,大大降低了買方到期不付款的商業信用風險。
    • 促進貿易: 平衡了買賣雙方在資金周轉和風險承擔上的需求,促進了國際貿易的達成。
  4. 與即期信用證的區别:

    • 最核心區别在于付款時間。即期信用證(Sight L/C)要求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在收到相符單據後立即付款(通常在5個銀行工作日内)。
    • 定期信用證則是在未來确定日期付款。

權威參考依據:

定期信用證的運作規則和各方權利義務主要受國際商會(ICC)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 約束。當前廣泛適用的版本是UCP 600。UCP 600 詳細規定了信用證的開立、通知、修改、單據審核标準、銀行責任與免責、付款/承兌/議付等流程,是處理包括定期信用證在内所有跟單信用證業務的國際标準框架。

定期信用狀(Time Letter of Credit)是國際貿易結算的關鍵工具之一,它利用銀行的信用,為買方提供了延期付款的融資便利,同時為賣方提供了在未來确定日期獲得貨款的銀行付款保證。其核心在于“未來确定日期付款”的承諾,運作嚴格遵循國際商會 UCP 600 的規範,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預期性。

網絡擴展解釋

定期信用狀是國際貿易中一種具有明确有效期的信用擔保工具,結合了“定期”與“信用狀”雙重特性。以下是具體解釋:

  1. 信用狀(信用證)的定義
    信用狀(現稱“信用證”)是銀行根據買方申請,向賣方出具的書面保證文件,承諾在符合約定條件時支付款項,以銀行信用替代商業信用。其核心作用是解決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的信任問題,例如買方擔心付款後賣方不發貨,賣方擔心發貨後買方不付款。

  2. “定期”的含義
    這裡的“定期”指對信用狀的使用或還款設定了明确期限。例如:

    • 信用證可能規定受益人(賣方)需在特定期限内提交單據;
    • 銀行承諾在單據符合要求後,于約定日期(如提單日期後30天)付款。
  3. 定期信用狀的特點

    • 時間約束性:交易各環節需在信用狀載明的有效期内完成,超期則失效;
    • 分期付款可能:部分定期信用狀可能約定分階段支付款項,例如按工程進度或交貨批次付款;
    • 風險控制:通過明确期限降低資金占用周期,平衡買賣雙方權益。

定期信用狀是銀行擔保的、附帶時間限制的支付工具,常見于國際貿易合同。其權威解釋可參考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600),具體條款需以實際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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