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electron
【化】 electron
【醫】 e.; electron
watch; keep watch on; monitor; scout; scrutiny; stakeout
【計】 browsing; monitoring
電子監視(Electronic Surveillance)指利用電子設備與技術手段對特定目标(如人員、場所或通信)進行持續或間斷的監控、監聽、跟蹤或信息收集的行為。其核心是通過電子技術實現遠程、隱蔽的觀察與數據獲取,廣泛應用于公共安全、刑事偵查、國家安全及特定行業管理等領域。
漢語定義
指通過電子設備(如攝像頭、監聽器、定位裝置、網絡攔截工具等)對個體或群體的活動、通信、位置等信息進行秘密或公開的監控行為。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授權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時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包括電子監控。
英文對應術語
Electronic Surveillance,強調依賴電子科技手段實現監控目的,區别于傳統人力監視。
來源: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Law Dictionary)将電子監視定義為“使用電子設備秘密觀察或記錄個人活動”。
通信監控
攔截電話、短信、電子郵件及網絡通信内容(如VPN流量分析),需符合《網絡安全法》規定的法定程式。
技術示例:深度包檢測(DPI)、基站信號截取。
視頻監控系統
公共區域攝像頭(如“天網工程”)、人臉識别技術及智能分析平台。
法律依據:《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規範設備部署與數據使用。
位置追蹤
通過GPS、基站定位或物聯網設備(如智能手環)實時追蹤目标位置。
應用場景:刑事偵查中的嫌疑人監控或法院指定的電子腳鐐。
電子監視在提升公共安全效率的同時,可能引發隱私權沖突。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安裝攝像設備需設置顯著标識,且數據存儲期限受嚴格限制。國際案例顯示,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要求監控行為需符合“必要性測試”(Necessity Test),避免過度收集信息。
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十五條将“電子監控”列為技術偵察措施之一,限定于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調查。
來源鍊接:全國人大法律法規數據庫(官方發布)
學術界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教材指出,電子監視需遵循比例原則,即監控強度應與嫌疑程度相匹配。
來源:曲新久.《刑事偵查學原理》(2023版),第178頁。
來源:聯合國《數字時代隱私權報告》(2021)區分技術應用場景。
電子監視是指利用電子設備和技術手段對特定目标、場所或行為進行實時監控、記錄或分析的偵查或管理方式,主要服務于安全防範、犯罪偵查及公共管理等領域。以下是其核心要點:
電子監視的核心目的是通過技術手段獲取信息,以預防犯罪、保障公共安全或進行案件偵查。例如,在交通管理中用于抓拍違章行為(如闖紅燈、超速),為執法提供證據。
電子監視需嚴格遵循法律程式,如《刑事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确保合法性。非法監控可能涉及侵犯隱私,構成違法行為。
盡管電子監視有助于社會治理,但也需注意隱私保護。各國通過立法明确監控權限,防止技術濫用。例如,監控資料作為證據使用時需符合法定程式。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條款,可參考來源網頁中的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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