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ate owner; land proprietor
在地産法律領域,“地産所有人”(英文對應詞為"landowner"或"property owner")指依法對土地或建築物享有完整所有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3版)的定義,地産所有人擁有對不動産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核心權利,其權利範圍受屬地法律體系約束。
在英美法系中,地産所有人權利包含兩個維度:
中國大陸法律體系下,《民法典》第240條将地産所有人定義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産,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與英美法系存在法理層面的概念對應關系。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顯示,全球188個司法管轄區均建立了地産所有人權利登記制度,作為物權公示的核心要件。
房産所有人(或地産所有人)是指依法對房屋或土地擁有所有權的主體,其權利和義務如下:
核心定義
房産所有人是房屋産權的合法持有者,以房産證登記的姓名為準;若未取得房産證(如尚未完成登記),則以購房合同中的買方為所有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産物權需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除外)。
權利範圍
包含四項基本權能:
共有情況
房産可由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所有),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方可處置。共有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與“産權人”的區别
産權人範圍更廣,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權等;房産所有人特指房屋所有權主體。
義務與限制
主要依據《民法典》相關條款(如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零九條),明确所有權内容及登記效力。
如需進一步了解房産登記程式或共有權行使規則,可參考《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等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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