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state owner; land proprietor
在地产法律领域,“地产所有人”(英文对应词为"landowner"或"property owner")指依法对土地或建筑物享有完整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第3版)的定义,地产所有人拥有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核心权利,其权利范围受属地法律体系约束。
在英美法系中,地产所有人权利包含两个维度:
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民法典》第240条将地产所有人定义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与英美法系存在法理层面的概念对应关系。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全球188个司法管辖区均建立了地产所有人权利登记制度,作为物权公示的核心要件。
房产所有人(或地产所有人)是指依法对房屋或土地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其权利和义务如下:
核心定义
房产所有人是房屋产权的合法持有者,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准;若未取得房产证(如尚未完成登记),则以购房合同中的买方为所有人。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需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除外)。
权利范围
包含四项基本权能:
共有情况
房产可由多人共有(如夫妻共同所有),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方可处置。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与“产权人”的区别
产权人范围更广,可能包含土地使用权等;房产所有人特指房屋所有权主体。
义务与限制
主要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如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九条),明确所有权内容及登记效力。
如需进一步了解房产登记程序或共有权行使规则,可参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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