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and right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property right
【經】 equities; equity
地産權(Land Ownership)的漢英法律釋義
一、法律定義與核心特征
地産權(英語:Land Ownership 或Estate in Land)指主體對土地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權利,其本質是英美財産法中的“權利束”(Bundle of Rights),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區别于大陸法系的“絕對所有權”,英美法系的地産權具有分級性和時限性特征(如永久地産權、租賃地産權)。
二、權利分類與層級結構
通過租約設定,如固定期限租賃(Fixed-term Tenancy)和周期性租賃(Periodic Tenancy),承租人享有排他占有權但受期限約束。
三、制度淵源與現代演變
地産權制度源于英國封建土地保有制(Feudal Tenure),經1925年英國《財産法》(Law of Property Act)改革後,簡化為“永久地産權”和“租賃地産權”兩類法定地産權,其餘權益(如地役權)納入“財産權益”(Interest in Land)範疇。現代立法趨勢強調登記公示(如産權登記制度),以提升交易安全性。
權威參考來源
土地産權是指圍繞土地財産的一系列排他性權利的總和,其核心是土地所有權及衍生的其他權利。以下是具體解釋:
基本概念
土地産權以土地所有權為基礎,包含使用權、租賃權、抵押權等多項權利。它決定了土地制度的社會性質,例如土地歸屬(國有或私有)直接影響社會經濟結構。
主要權利類型
法律依據與登記制度
我國實行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明确權利歸屬并保障穩定性(依據《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
實際應用場景
若需了解具體權利的法律條款或登記流程,建議參考《民法典》物權編及地方不動産登記機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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