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ear and stand
【法】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wait trial
【法】 await trail; pending trial
"到庭候審"是中文法律術語,指案件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法院傳喚要求,按時到達指定法庭等候案件審理的程式性行為。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法律要素:
程式強制性
指經合法傳喚(書面傳票或公告送達)後,當事人負有到庭的法律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強制拘傳。
時間階段性
"候審"強調處于開庭前的等待狀态,區别于"出庭受審"的實質審理階段。此狀态始于到達法庭籤到,止于審判長宣布開庭。
權威法律詞典中對應翻譯為:
"Appear in court awaiting trial"
"The act of presenting oneself before a judicial tribunal in response to summons, for the purpose of awaiting judicial proceedings."
(意為:根據傳票要求現身于司法審判機構,等候司法程式進行的行為)
主體範圍
適用于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等訴訟參與人。民事訴訟中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訴處理,被告缺席可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空間要求
須到達指定審判法庭區域,在法院其他區域逗留(如大廳)不構成法定"到庭"。
法律後果
刑事被告人違反到庭義務可能被拘傳;證人拒絕到庭可處十日以下司法拘留(《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權威參考來源
“到庭候審”是一個法律術語,結合了“到庭”和“候審”兩個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到庭
候審
如需進一步了解法律條文或案例細節,可查閱法院公開文書或專業法律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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