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審判的英文解釋翻譯、未經審判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unjudged
分詞翻譯:
未的英語翻譯:
not
經的英語翻譯:
after; by; classics; scripture; constant; endure; manage; deal in
pass through; regular
【醫】 per-; trans-
審判的英語翻譯:
adjudgement; adjudgment; judgement; justice; trial; try
【法】 hearing trial; hold court trial; sit in judgement; trying
專業解析
"未經審判的"是一個法律術語,用于描述人或事尚未經過正式司法程式的審理和裁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表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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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與英文對應詞:
- 字面含義: 指(嫌疑人、案件等)還沒有經過法庭的審理和判決。
- 最常用英文對應詞:untried
- 例如:未經審判的嫌疑人 - untried suspect;未經審判的囚犯 - untried prisoner;未經審判的案件 - untried case。
- 其他相關英文表達:
- untrialed (與 untried 同義,但使用頻率較低)
- without trial (表示狀态或方式)
- pre-trial (側重于審判前的階段,如 pre-trial detention - 審前拘留,但本身不完全等同于“未經審判的”)
-
法律内涵與重要性:
- 無罪推定原則: 在大多數現代法治體系中,實行“無罪推定”原則。這意味着任何人在被法院依法審判并定罪之前,都應被視為無罪。“未經審判的”狀态強調了嫌疑人或被告此時在法律上仍是清白的,其權利應受到保護。引用來源:《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對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和 "due process" 的闡述體現了這一核心原則。
- 程式正義: “審判”是司法程式的核心環節,旨在通過公開、公正的程式查明事實、適用法律。“未經審判的”意味着尚未完成這一關鍵的法律程式,任何在此之前的懲罰(如長期羁押)都可能構成對程式正義的侵犯。引用來源:國際人權文件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9條和第14條強調了公平審判權和免受任意拘禁的權利。
- 與“有罪/無罪”的區别: “未經審判的”描述的是程式狀态(未完成審判程式),而非實體結果(有罪或無罪)。它區别于“無辜的”(innocent) 或“有罪的”(gu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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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使用場景:
- 描述嫌疑人/被告狀态: 指那些被逮捕或指控但尚未出庭受審的人。引用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在相關詞條(如 "accused", "defendant")中會涉及此狀态。
- 描述案件狀态: 指已立案或起訴但尚未進入正式庭審階段的案件。
- 描述拘留/羁押: 如“審前拘留”(pre-trial detention) 就是指對未經審判的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引用來源:聯合國《保護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監禁的人的原則》(Body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under Any Form of Detention or Imprisonment) 對審前拘留有詳細規定。
- 強調程式缺失: 用于批評或指出某些處罰或決定缺乏正當的司法程式(如“未經審判的定罪” - conviction without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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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義詞與反義詞:
- 近義詞: 未審理的、未裁決的、待審的 (pending trial)。
- 反義詞: 已審判的 (tried), 已判決的 (adjudicated), 已定罪的 (convicted - 特指有罪判決後), 已宣判無罪的 (acquitted)。
“未經審判的”(untried / without trial) 是一個描述司法程式狀态的法律術語,特指人或事尚未經過法庭的正式審理和判決。它深刻關聯着現代法治的基石——無罪推定原則和程式正義,強調在最終判決作出前,個體的權利應得到充分保障。該術語常見于描述嫌疑人狀态、案件進展以及涉及審前程式(如羁押)的語境中。引用來源:綜合參考《英漢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以及普遍認可的國際人權法原則和國内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網絡擴展解釋
“未經審判的”是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刑事訴訟中未經過法院依法審理和判決的狀态。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條,該原則明确: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核心含義
- 專屬審判權:隻有法院有權通過法定程式判定被告人有罪。
- 無罪推定:在法院生效判決前,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在法律上将某人視為有罪。
- 程式合法性:法院判決必須嚴格依據實體法和程式法作出。
三、具體要求
- 刑事案件必須經過完整的起訴、舉證、質證和辯論等審判程式;
- 禁止通過行政手段或其他非司法途徑直接定罪;
- 被告人享有辯護權、沉默權等訴訟權利。
四、意義
該原則旨在保障人權,防止濫用司法權,維護法律程式的公正性。
補充說明
在英語中,“未經審判的”可譯為unjudged(側重未裁決狀态)或untried(強調未進入審判程式)。需注意該術語主要適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的債務糾紛等程式可能適用不同規則。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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