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thical consideration
ethics; morals; morality
【法】 morality
aspect; behalf; facet; field; side; way
【醫】 aspect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經】 about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道德方面的約因"(Moral Consideration)指基于道德義務或公平原則産生的、雖不具備法律強制約束力,但可能影響協議效力的動機或交換因素。其核心含義與法律術語"約因"(Consideration)密切相關,但存在本質區别:
法律約因(Consideration)
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即當事人為換取對方承諾而提供的具有經濟價值或法律利益的互惠交換物(如金錢、服務、放棄權利等)。無有效約因的合同通常不可強制執行 (參考《元照英美法詞典》)。
公式表達:
$$ text{Valid Contract} = text{Offer} + text{Acceptance} + text{Legally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
道德約因(Moral Consideration)
指驅動一方作出承諾的道德義務或良心約束(如感恩、公平感、同情心),因其缺乏經濟對價或法律互惠性,通常不被視為有效約因。例如:
甲出于感激曾受乙恩惠,承諾贈與乙財産。此處的"感恩"屬于道德約因,但若無實際對價交換,該贈與合同可能因缺乏法律約因而無效 (參考美國《合同法重述(第二版)》§71)。
對比維度 | 法律約因 | 道德約因 |
---|---|---|
性質 | 經濟/法律利益交換 | 道德義務或情感驅動 |
強制執行力 | 具備(合同成立要件) | 通常不具備(例外見下文) |
司法實踐認定 | 需滿足"充分性"(Sufficiency) | 僅限特定情形(如既往道德義務) |
在英美法系中,道德約因僅在兩類特殊情況下可能被認可:
若承諾是為履行先前已存在且未被免除的道德義務(如救助生命後承諾報酬),部分判例可能支持其約束力 (參考英國判例 Lampleigh v. Brathwait, 1615)。
向慈善機構作出的捐贈承諾,基于公共利益保護原則,即使缺乏對價也可能被強制執行 (參考《美國統一商法典》§2-306)。
在中文合同解釋中,中國《民法典》第464條強調"意思表示真實"為合同生效要件,道德因素僅影響意思表示效力(如欺詐、脅迫),而非直接替代約因。例如:
因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可撤銷(《民法典》第147-151條),此時道德因素可能成為撤銷權成立的輔助證據,但非獨立約因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釋義)。
權威來源說明
本文法律定義援引《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判例及重述條款參考Westlaw法律數據庫,中國法條釋義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實施配套著作。
“道德方面的約因”是法律術語中的概念,結合搜索結果中的信息,具體解釋如下:
“道德方面的約因”指基于倫理義務的承諾或行為,其核心在于道德約束而非經濟利益交換。在法律層面,這類約因可能因缺乏傳統對價而效力受限,但在特定情境(如親屬關系)中可能被部分認可。需注意區分法律效力與道德約束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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