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thical consideration
ethics; morals; morality
【法】 morality
aspect; behalf; facet; field; side; way
【医】 aspect
about; agreement; arrange; make an appointment; pact
【经】 about
because of; cause; follow; on the basis of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道德方面的约因"(Moral Consideration)指基于道德义务或公平原则产生的、虽不具备法律强制约束力,但可能影响协议效力的动机或交换因素。其核心含义与法律术语"约因"(Consideration)密切相关,但存在本质区别:
法律约因(Consideration)
指合同成立的要件之一,即当事人为换取对方承诺而提供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法律利益的互惠交换物(如金钱、服务、放弃权利等)。无有效约因的合同通常不可强制执行 (参考《元照英美法词典》)。
公式表达:
$$ text{Valid Contract} = text{Offer} + text{Acceptance} + text{Legally Sufficient Consideration} $$
道德约因(Moral Consideration)
指驱动一方作出承诺的道德义务或良心约束(如感恩、公平感、同情心),因其缺乏经济对价或法律互惠性,通常不被视为有效约因。例如:
甲出于感激曾受乙恩惠,承诺赠与乙财产。此处的"感恩"属于道德约因,但若无实际对价交换,该赠与合同可能因缺乏法律约因而无效 (参考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71)。
对比维度 | 法律约因 | 道德约因 |
---|---|---|
性质 | 经济/法律利益交换 | 道德义务或情感驱动 |
强制执行力 | 具备(合同成立要件) | 通常不具备(例外见下文) |
司法实践认定 | 需满足"充分性"(Sufficiency) | 仅限特定情形(如既往道德义务) |
在英美法系中,道德约因仅在两类特殊情况下可能被认可:
若承诺是为履行先前已存在且未被免除的道德义务(如救助生命后承诺报酬),部分判例可能支持其约束力 (参考英国判例 Lampleigh v. Brathwait, 1615)。
向慈善机构作出的捐赠承诺,基于公共利益保护原则,即使缺乏对价也可能被强制执行 (参考《美国统一商法典》§2-306)。
在中文合同解释中,中国《民法典》第464条强调"意思表示真实"为合同生效要件,道德因素仅影响意思表示效力(如欺诈、胁迫),而非直接替代约因。例如:
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可撤销(《民法典》第147-151条),此时道德因素可能成为撤销权成立的辅助证据,但非独立约因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释义)。
权威来源说明
本文法律定义援引《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判例及重述条款参考Westlaw法律数据库,中国法条释义源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实施配套著作。
“道德方面的约因”是法律术语中的概念,结合搜索结果中的信息,具体解释如下:
“道德方面的约因”指基于伦理义务的承诺或行为,其核心在于道德约束而非经济利益交换。在法律层面,这类约因可能因缺乏传统对价而效力受限,但在特定情境(如亲属关系)中可能被部分认可。需注意区分法律效力与道德约束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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