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non obstante verdicto
at the same time; but; only; still
【經】 but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裁決"作為法律術語指具有管轄權的機構或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争議事項作出的權威性決定。在漢英對譯中,"裁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djudication"或"ruling",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這特指通過司法或準司法程式作出的正式判決(來源:元照法律詞典)。
該術語包含三個核心要素:其一,決策主體必須是法定權威機構,如法院、仲裁委員會等;其二,決策過程須遵循既定法律程式;其三,結論具有強制執行力。例如在仲裁領域,中國《仲裁法》第57條明确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來源:中國仲裁法)。
從語義演變角度考察,《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指出,"裁"字本義為剪裁布料,引申為衡量判斷;"決"指疏通水道,後衍生為決斷之意。二字結合形成"通過判斷作出決斷"的複合詞義(來源:現代漢語詞典)。這種構詞法體現了中華法系"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司法傳統。
在國際法律實踐中,世界貿易組織的争端解決機制将"ruling"細分為初步裁決(preliminary ruling)和終局裁決(final ruling),前者處理程式性問題,後者解決實體争議(來源:WTO争端解決規則)。這種區分反映了現代法律體系對裁決效力的層級化規範。
“裁決”是一個法律和行政領域常用的術語,其核心含義是經過判斷後作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以下是綜合多個來源的詳細解釋:
詞義解析
裁決(拼音:cái jué)指通過審理或分析後,對争議事項作出最終判定。例如《魏書》中提到的“裁決疑獄,剖判如流”,即強調通過法律程式解決疑難案件。
法律屬性
在仲裁程式中,裁決是仲裁庭對争議的最終書面決定,标志着案件審理終結,對當事人具有強制約束力。
仲裁領域
仲裁裁決是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關鍵環節,需基于事實和法律作出,分為最終裁決(終結程式)和中間裁決(處理部分争議)。
行政與民法領域
術語 | 主體 | 適用範圍 | 特點 |
---|---|---|---|
裁決 | 仲裁庭/行政機關 | 仲裁、行政處罰 | 最終性、書面形式 |
判決 | 法院 | 訴訟案件 | 解決實體權利義務 |
裁定 | 法院 | 訴訟程式問題 | 可針對程式事項調整 |
如需進一步了解裁決的具體程式或法律效力,可參考《仲裁法》或相關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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