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haritable trusts; public trust
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財産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以公益為目的,受益對象為不特定的社會公衆。
慈善目的性
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公益活動範圍,如扶貧濟困、扶老救孤、科教文衛、環境保護等。信托財産及收益不得用于非慈善用途。
英文術語對照:Charitable Purpose(慈善目的)
非營利性結構
受托人(通常為信托公司或慈善組織)管理信托財産時不得獲取私利,所有收益必須用于預設慈善項目。區别于私益信托(Private Trust),其受益人需為不特定群體。
雙重監管機制
需向民政部門備案,并接受民政部門、金融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督。根據《信托法》第六十二條,慈善信托備案後方可享受稅收優惠。
設立要件
法律依據:《慈善法》第四十四條、《信托法》第九條
典型運作流程
graph LR
A[委托人設立信托] --> B[受托人財産管理]
B --> C[慈善項目執行]
C --> D[民政部門備案監督]
慈善信托通過專業化資産管理提升慈善資源使用效率,常見于教育助學(如獎學金信托)、醫療救助(如罕見病基金)、文化遺産保護等領域。據《中國慈善信托發展報告》,2023年全國備案慈善信托單數同比增長32%,凸顯其社會認可度提升。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 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 民政部《慈善信托管理辦法》
- 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信托年度發展報告》
慈善信托是一種基于慈善目的設立的信托形式,其核心是通過委托財産管理實現社會公益目标。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四十四條,慈善信托屬于公益信托,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財産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以自身名義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慈善信托的用途需符合以下法定範圍(合并自、5):
慈善信托起源于13世紀英國的慈善用益制度,1601年《慈善用益法》奠定其法律基礎,後經發展形成現代模式。
包含三類主體:
通過這種模式,慈善信托實現了社會資源的高效配置,成為推動共同富裕的重要工具。
阿樸-β-刺桐定标準化會計測角計層流火焰穩定性齒鈎端螺旋體創始會員國處理機級存儲封鎖電煉生鐵非限定調用夾層配位化合物加料管嘴機能自主性開大肌開始符號聯丙烯麻絲性的免稅米隆反應頻率選擇性輕便鐵道取得他國國籍聲明熱利用任選多級中斷山道酸酐設計最大額定施主數量級停止的理論加速外國貨進口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