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functionary
"司法工作人員"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依法行使審判、檢察、監管職能的專業人員,英文對應"judicial personnel"或"judicial officer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該術語具體涵蓋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四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英語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judicial officer"定義為"經合法授權主持司法程式并作出裁決的公職人員",該解釋與我國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共通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這一概念與日常理解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同,需結合具體職責界定:
司法工作人員是國家司法權的具體執行者,其行為直接關系到法律實施,需滿足以下條件:
偵查職責人員
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中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訊問的人員。例如,公安機關的刑警、檢察院自偵案件承辦人員。
檢察職責人員
指檢察機關中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法律監督的人員,如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審判職責人員
涵蓋法院中與審判直接相關的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法官助理及書記員等,但行政人員(如普通書記員)不屬于此範疇。
監管職責人員
包括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中負責管理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民警及司法行政人員。
如需進一步了解職責劃分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法》第九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