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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員英文解釋翻譯、司法工作人員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judicial functionary

分詞翻譯:

司法的英語翻譯: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工作人員的英語翻譯:

【醫】 staff
【經】 functionary; office-holder

專業解析

"司法工作人員"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指代依法行使審判、檢察、監管職能的專業人員,英文對應"judicial personnel"或"judicial officers"。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該術語具體涵蓋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四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該定義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主體資格:須經法定程式任命,包括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及監獄管理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要求相關人員須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2. 職能範圍:涵蓋刑事案件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及監所管理等司法全流程。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規則特别強調檢察官的客觀中立義務。
  3. 法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司法人員僞造證據或隱瞞事實将承擔從重處罰的刑事責任。

英語權威法律辭典《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judicial officer"定義為"經合法授權主持司法程式并作出裁決的公職人員",該解釋與我國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共通性。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這一概念與日常理解的“司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同,需結合具體職責界定:

一、核心定義

司法工作人員是國家司法權的具體執行者,其行為直接關系到法律實施,需滿足以下條件:

  1. 職責屬性:必須在偵查、檢察、審判、監管四大領域承擔具體職責;
  2. 身份限定:不局限于單位性質,例如公安機關中僅有偵查職責的人員屬于此類。

二、具體範圍

  1. 偵查職責人員
    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中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訊問的人員。例如,公安機關的刑警、檢察院自偵案件承辦人員。

  2. 檢察職責人員
    指檢察機關中負責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及法律監督的人員,如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

  3. 審判職責人員
    涵蓋法院中與審判直接相關的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法官助理及書記員等,但行政人員(如普通書記員)不屬于此範疇。

  4. 監管職責人員
    包括監獄、看守所等監管場所中負責管理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民警及司法行政人員。

三、需注意的誤區

如需進一步了解職責劃分或具體案例,可參考《刑法》第九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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