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ender
borrow; lend; loan; pardon
and; attend; get along with; give; help; offer; take part in; with
【計】 AND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貸與人(dài yǔ rén),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指在借貸關系中提供資金或資産的一方,英文對應術語為"lender"。其核心含義可拆解如下:
貸與人作為借款合同(loan contract)的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是通過轉移貨币所有權給借款人,并約定到期返還本金及利息的主體。其法律特征包括:
權威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借款合同章節(全國人大民法典全文)
在銀行業與金融市場中,貸與人涵蓋多元化主體:
行業規範:
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對貸款人資質的界定(央行規範性文件庫)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與"貸與人"的差異 |
---|---|---|
債權人 | Creditor | 廣義債權關系主體(含非借貸債務) |
出借人 | Lender | 與貸與人同義,多用于民間借貸場景 |
借款人 | Borrower | 資金接受方,承擔還款義務 |
擔保人 | Guarantor | 為借款人債務提供信用增級的主體 |
學術依據:
《元照英美法詞典》對"lender"的釋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版)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貸與人需在資産負債表内确認"貸款和應收款項"資産科目,并依據實際利率法計提利息收入。其會計處理需區分:
準則指引:
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确認和計量》(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
結論:"貸與人"作為法律、金融、會計三維度下的核心概念,本質是信用風險的主動承擔者與資金增值權的持有者。其定義需結合具體語境,但始終以"資金轉移+債權主張"為根本特征。
“貸與人”這一表述更接近“貸款人”的概念。以下是詳細解釋:
貸與人(即貸款人)指在借貸關系中提供資金的一方,通常是金融機構或具備放貸資質的個人。根據《貸款通則》,貸款人需為依法設立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央行等。
對比項 | 貸與人(貸款人) | 借款人 |
---|---|---|
資金流向 | 借出資金 | 借入資金 |
主體類型 | 金融機構或特定機構 | 企業、個人、組織等 |
擔保要求 | 通常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或財産擔保 | 需提供擔保或信用證明 |
如需進一步了解借貸合同條款,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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