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llection with subsequent acceptance
待日後承兌的收款(英文:Receivable Awaiting Future Acceptance)是國際貿易或票據業務中的一個專業術語,指收款人(債權人)持有的、由付款人(債務人)承諾在未來特定日期支付款項的票據或憑證。該款項當前尚未被付款人正式承兌(即确認支付責任),需等待到期日或滿足約定條件後才可兌現。其核心特征與法律依據如下:
付款人籤發票據(如遠期彙票)時,承諾在票面載明的未來日期(如見票後30天)無條件支付指定金額給收款人。在承兌前,該票據代表一項"待承兌"的債權 。
票據在承兌前僅具備形式要件,付款人尚未承擔法定付款義務。收款人需在到期日前提示票據要求承兌,付款人籤字承兌後,票據權利才正式生效 。
在會計處理中,"待日後承兌的收款"屬于或有資産,需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其信用風險;而承兌後則轉為"應收票據",計入流動資産 。
定義承兌(Acceptance)為"付款人對遠期彙票的正式支付承諾",待承兌票據屬于附條件債權。
第7條明确:信用證項下遠期彙票需經銀行承兌後,方構成付款責任。
第二章規定:商業彙票需承兌人籤章确認後,持票人方可行使追索權。
注:實務中需區分"待承兌"與"已承兌未到期"票據,前者無付款保障,後者具有承兌人信用背書,流動性顯著更高。
“待日後承兌的收款”指收款人持有的、已籤發但尚未到承兌期限的彙票款項。這一概念與遠期彙票相關,需結合以下要點理解:
基本定義
承兌是付款人(如銀行或企業)在彙票上籤章,承諾到期支付确定金額的行為。“待日後承兌”表明該彙票處于已籤發但未到承兌期限的狀态,收款人需等待到期日才能要求付款。
票據類型與操作流程
信用風險與分類
法律效力
付款人完成承兌(籤章)後,需承擔到期付款的法律責任;若拒絕承兌,持票人可向前手追索。
該術語描述了一種遠期支付承諾狀态,收款人需關注彙票類型、承兌期限及付款人信用狀況。具體法律條款和操作細節可參考《票據法》或銀行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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