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sentenced prisoner
deal with; entertain; stay; treat
burst; decide; definitely; determine; execute a person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待決犯"是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專業術語,指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但尚未接受法院最終判決的犯罪嫌疑人。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表述為"detainee awaiting trial"或"untried prisoner",其法律地位具有明顯的程式性特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任何人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前不得确定有罪。這一"無罪推定"原則構成了待決犯權利保障的法理基礎。實踐中,待決犯的羁押期限受嚴格限制:公安機關拘留期限一般不超過37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通常為1個月,特殊案件可延長至6個月。
從國際人權法視角,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明确規定,等待審判的被羁押者有權在合理時間内接受審判或獲得釋放。中國政府在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中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正是對這一國際準則的具體落實。
在司法實踐中,待決犯依法享有辯護權、申訴權等基本訴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規定,待決犯在押期間有權通過駐所檢察室提出法律訴求,辦案機關對這類訴求須在15日内書面答複。
“待決犯”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已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但尚未被法院作出最終判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以下幾點:
法律狀态
待決犯處于案件審理階段,尚未被判定有罪或無罪。其身份介于“犯罪嫌疑人”(偵查階段)和“已決犯”(判決生效後)之間。
程式階段
案件可能處于以下環節之一:
權利與限制
與其他術語的區分
法律意義
這一概念體現了“無罪推定”原則,即在判決前不得視為有罪。司法機關需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同時确保訴訟程式順利進行。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或程式細節,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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