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presentative office
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的漢英法律釋義
在漢英法律與商務語境中,"代表處"指外國企業依據東道國法律設立的非法人性質常駐機構,英文對應"Representative Office"或"Liaison Office"。其核心法律特征包含以下三方面:
非營利性經營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代表處不得直接從事營利活動,主要職責限定于市場調研、業務聯絡及技術交流等非經營性活動。Black's Law Dictionary進一步明确其法律屬性為"母公司的延伸機構,不具備獨立締約資格"(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p.1489)。
職能邊界與商業存在形态
代表處與子公司(Subsidiary)及分公司(Branch)存在本質區别。美國商務部國際貿易署指出,代表處作為最低成本的海外存在形式,適用于初期市場探索階段,但無法開具發票或完成交易閉環(U.S. Commercial Service Market Entry Framework)。
國際條約中的法律定位
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将代表處歸類為"商業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的特殊形式,受東道國《外商投資法》與《公司法》雙重規制。該定位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國企業示範法》中亦得到印證。
權威參考來源
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是外國企業在華設立的常駐機構,主要從事非直接經營活動,其核心定義與職能如下:
代表處全稱為外國企業代表處,是外國母公司在中國境内設立的聯絡機構,負責業務範圍内的溝通、調研及推廣活動。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不能以自身名義籤訂合同或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在特定領域(如藥品推廣),代表處可能承擔更具體的市場計劃制定與執行職責。此外,商務代表處若屬外交協議範疇,人員可能享有外交特權。
代表處不同于子公司或分公司,後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可營利,而代表處僅作為母公司的延伸機構存在。
如需了解設立流程或稅收政策等細節,可參考()及()的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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