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ransferor
remise; sell one's own things
【經】 farm out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出讓人”指通過協議或法定程式将財産、權利或利益轉移給他方的主體,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transferor”或“assignor”。具體釋義包含三個維度:
法律身份定義
出讓人是物權變動關系中的權利讓渡方,常見于不動産登記(如《民法典》第209條)、知識産權許可(《著作權法》第10條)及股權轉讓等場景。美國《統一商法典》第2-106條将其界定為“自願轉移标的物所有權的一方”(the party who transfers ownership interest)。
語義範疇差異
“transferor”強調物理實體的轉移(如設備買賣),而“assignor”特指無形權利的讓渡(如債權轉讓)。英國《財産法重述》第4.1章規定,專利許可協議中出讓人須明确标注為“assignor”以區别實物交割行為。
權利義務邊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0條,出讓人需履行瑕疵擔保義務,确保轉讓标的無權利負擔。中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38條進一步限定:存在産權争議的房地産,出讓人不得實施轉讓行為。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第1532頁有專項詞條解釋,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将其列為財産權交易的核心參與主體。具體適用場景可參考司法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司法解釋第12條。
“出讓人”是法律術語,指在權利轉讓過程中将自身權利讓渡給他方的主體,需根據具體場景理解其含義和適用範圍:
土地使用權出讓
在國有土地流轉中,出讓人的身份具有特殊性:
動産物權轉讓
在動産(如設備、車輛)交易中,出讓人通常是所有權人,或依法有權處分該財産的主體()。
如需進一步了解特定領域(如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式)的細節,可參考《民法典》第118條()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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