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l body; arbitration agency
arbitrate; arbitration
【經】 arbitrage; arbitra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organization; framework; house; machine; mechanism; organ; outfit
setup; wheel
【化】 mechanism
【醫】 institution; mechanism; organization
公斷機構(Arbitration Institution)是指依法設立、獨立公正處理争議的專業第三方組織,其核心職能是通過仲裁程式解決民事、商事或國際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0條,此類機構需由地方政府商會組建并經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确保其法定地位。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公斷機構"對應"arbitral tribunal"或"arbitration commission",特指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運作的實體組織。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的英文條款明确将其定義為"permanent arbitral body"(常設仲裁機構),突顯其非臨時性特征。
權威法律數據庫LexisNexis指出,現代公斷機構須具備三項核心要素:1) 經法定程式批準成立;2) 備有經認證的仲裁員名冊;3) 制定符合《紐約公約》的可執行仲裁規則。這與其在解決跨境投資争端中的國際公信力直接相關。
國際商會仲裁院(ICC Court)2023年報告顯示,全球86%的跨國合同選擇機構仲裁而非臨時仲裁,印證公斷機構在維護契約精神方面的制度優勢。其裁決依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可在172個締約國強制執行。
“公斷機構”一詞中的“公斷”指由第三方居中裁斷或仲裁的行為,而“公斷機構”通常指獨立行使此類職能的裁決組織。結合法律定義和實際應用,具體解釋如下:
公斷的含義
公斷機構的性質
“公斷機構”易與“公證機構”混淆,但兩者職能不同:
“公斷機構”可理解為行使中立裁決職能的組織,需根據具體場景判斷其法律性質和適用範圍。若涉及正式法律程式,建議優先參考“公證機構”或“仲裁機構”的法定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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