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local courts
elementary; primary
【法】 adjudication division; court; judicial tribunal
初級審判庭(chūjí shěnpàn tíng)指法院體系中最初審理案件的司法機構,其核心職能是對訴訟案件進行初審并作出第一審裁判。以下從漢英對照及法律職能角度解析該術語: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
案件初審權
依法受理轄區内首次提起訴訟的民事、刑事及行政案件,行使原始管轄權(Original Jurisdiction)。例如,中國大陸的基層人民法院(如區、縣法院)即承擔此職能。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
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
負責案件事實調查、證據采信及法律適用,為後續上訴審提供裁判基礎。區别于上訴法院(Appellate Court),其核心任務在于查明事實并適用法律。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試點的實施辦法》
程式主導性
主持開庭審理、質證辯論及裁判宣告,确保訴訟程式符合法定規則(如《民事訴訟法》第134條)。裁判文書以判決書(Judgment)或裁定書(Ruling)形式作出。
審判層級 | 英文術語 | 核心職能 |
---|---|---|
初級審判庭(初審)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 事實認定、法律初裁 |
上訴法院 | Appellate Court | 審查法律適用與程式合法性 |
終審法院 | Court of Final Appeal | 統一法律解釋與終局裁決 |
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英國郡法院(County Court)均屬典型初級審判機構。
來源:美國聯邦司法中心(Federal Judicial Center)官方定義
如法國初審法院(Tribunal d'instance)、德國地方法院(Amtsgericht)。
來源:《歐洲司法體系報告》(CEPEJ Studies)
注:術語適用需結合具體法域語境。中國大陸的基層人民法院、中國香港的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及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均屬初級審判庭範疇。
關于“初級審判庭”的詳細解釋如下:
概念界定
“初級審判庭”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正式術語,但可結合法院層級和審判庭功能進行推斷。根據高權威性來源,審判庭是法院内部審理案件的組織機構,分為常設機構和臨時審判組織兩類。
可能的含義
職能與組成
審判庭通常由庭長、副庭長及若幹審判員組成,具體職責包括案件受理、審理和裁判。例如,基層法院的民事審判庭負責處理離婚、債務糾紛等民事案件。
補充說明
需注意,“初級審判庭”可能是對基層法院審判庭的通俗表述,而非法律術語。若涉及具體案件類型或程式,建議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或咨詢法律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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