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emption of a gift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bestowal; presentation
【經】 gift
撤銷贈與(Revocation of Gift)
指贈與人基于法定事由行使撤銷權,使已生效的贈與合同效力溯及既往地歸于消滅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撤銷權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贈與關系不可單方解除。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解析:
英文對應:Revocation of Gift
依據《民法典》,贈與人在財産權利轉移前可任意撤銷(除公益、道德義務性質贈與外);權利轉移後,僅限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權益時方可法定撤銷。
任意撤銷(Revocation at Will)
來源:《民法典》第658條司法解釋
法定撤銷(Statutory Revocation)
需滿足以下任一情形(《民法典》第663條):
贈與人需在知悉撤銷事由後1年内 行使權利(因受贈人違法行為導緻贈與人死亡時,繼承人為6個月内)。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全文(全國人大官網)
- 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贈與合同撤銷權實務要點
撤銷贈與是指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收回已贈與財産權利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任意撤銷權
法定撤銷權
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撤銷贈與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建議在實際操作中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确保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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