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ancellation of will
【計】 backout; stripping
【經】 annul; repeal; revocation
dying words; one's last will and testamnet; testament; will
【醫】 ante-mortem statement
【經】 wilful default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撤銷遺囑"指遺囑人生前依法取消其先前所立遺囑全部内容的法律行為,對應英文術語為"revoke a will"。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撤銷遺囑是單方、要式法律行為,需遺囑人親自作出意思表示。一旦有效撤銷,原遺囑視為自始不存在,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可撤回、變更遺囑,撤回後若未立新遺囑,遺産按法定繼承處理(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法律庫)。
僅遺囑人本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需經公證授權)有權撤銷,他人無權代行。
必須在遺囑人生前完成撤銷行為,死亡後遺囑即生效,不可再撤銷(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司法解釋彙編)。
被撤銷的遺囑内容不再作為遺産分配依據,例如遺囑中指定繼承人的權利自動消滅。
若立有新遺囑且内容沖突,視為默示撤銷舊遺囑(《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
無有效遺囑時,遺産按法定繼承順序分配。
中文方式 | 英文表述 | 法律依據 |
---|---|---|
明示撤銷 | Express revocation | 書面/口頭聲明廢止原遺囑 |
立新遺囑撤銷舊遺囑 | Revocation by later will | 新遺囑中明确撤銷或内容沖突 |
銷毀遺囑文件 | Physical destruction | 焚燒、撕毀等行為且具撤銷意圖 |
公證撤銷聲明 | Notarized revocation | 通過公證機構辦理撤銷手續 |
撤銷公證遺囑需采用新公證遺囑或公證撤銷聲明,口頭或自書撤銷無效(《民法典》第1142條第2款)(來源:司法部公證業務指引)。
若僅撤銷遺囑部分條款(如變更繼承人份額),未撤銷部分仍有效,英文稱"partial revocation"。
結論性提示:撤銷遺囑是遺囑人處分遺産意願的最終體現,其效力高于原遺囑。實務中建議通過公證程式操作,避免繼承糾紛(來源:中國公證協會案例庫)。
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撤銷遺囑是指遺囑人通過明确的意思表示或特定行為,廢止已設立的遺囑,使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是具體解釋:
核心概念
遺囑撤銷是遺囑人生前單方面廢止原遺囑的行為,目的是使原遺囑在其去世後不再生效。例如,遺囑人可通過銷毀原遺囑或訂立新遺囑來撤銷原有内容。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142條,遺囑人可隨時撤銷、變更遺囑;若存在多份遺囑,以最後一份為準。
明示撤銷
推定撤銷
如需具體操作建議,可結合實際情況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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